玉龙 发表于 2026-6-10 08:05:36

推动侦查监督事项规范化办理 为审判质效提升提供协同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推进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建设,强化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和监督。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司法裁判公正、稳定、权威目标的实现,不仅依赖于人民法院自身持续加强精细化建设,更离不开检察机关等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协同配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并将检察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转向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在取消不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同时,建立健全客观、公正、务实的评价机制,以切实提升检察工作的质效。这就必然要求推动侦查监督事项的规范化办理,使侦查监督工作在形式上表现为“案件”,在实质上成为严格遵循统一法律标准的司法裁判过程。推动侦查监督事项规范化办理,有助于提升取证质量,减少审判过程中的证据争议,并避免因合法性问题而导致的程序回转,为人民法院高效公正开展审判工作、提升办案质量和效果提供坚实保障。同时,这也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协同配合以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路径。   推动侦查监督事项规范化办理是提升审判质量的有效方式。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取决于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以及法律适用的公正性,而证据是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并据此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因此审判质效的提升与证据问题密切相关。只有确保庭审证据的质量,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审判活动及其结果的公平正义。在司法实践中,违法侦查行为必然使所收集的证据的证明力存疑乃至丧失,导致人民法院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等诸多后果,进而对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造成损害。即使在后续启动相关救济程序,也可能对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对于公平正义的感受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侦查行为、以从源头处把控证据质量的重要方式,因此必须注重推动侦查监督事项的规范化办理。立足于制度要素、程序要素、体系要素和信息要素,不断完善侦查监督事项的规范化办理机制,有利于遏制违法侦查行为,以确保所获取的证据符合审判标准与要求,进而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推动侦查监督事项规范化办理是提升审判效率的重要抓手。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本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目标。违法侦查行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流转造成负面影响,并损害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例如,非法取证行为将引发证据合法性的争议问题,致使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启动专门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又如,侦查机关超期羁押、违法延长侦查期限等情形影响了刑事案件的正常流转,致使人民法院无法及时对案件进行审判。再如,未依法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剥夺当事人辩护权等违法侦查行为可能引发当事人的程序性抗辩或程序性制裁申请,致使案件审理周期延长且司法资源投入增加。而推动侦查监督事项的规范化办理,既能确保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行为合法合规,为后续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扫清程序障碍,减少庭审争议焦点,也有助于以程序公正的刚性保障,推动审判流程高效顺畅推进,进而实现审判效率提升和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同步增强的双重目标。通过提升侦查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不予立案、超期羁押、权利告知不规范、侦查期限计算错误等问题予以及时纠正,以最终服务于审判质效的提升。例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害企业的立案监督申请,综合采取询问、勘验、调取书证、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等方式对刑民交叉的复杂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并在查明相关人员存在犯罪事实后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随后,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深挖彻查犯罪线索的工作进行持续跟踪监督,最终查明相关人员涉6个罪名18起违法犯罪事实。规范有效的侦查监督,使得案件在移送法院后得到顺利审结,被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6亿余元并止损4亿余元,几百名购房者的产权证办理与下岗职工安置问题得到解决,充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又如,在明某某组织卖淫顶替案中,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敏锐发现隐情,该案中存在犯罪嫌疑人收取封口费后顶罪、侦查机关收取30万元退赃款后违法取保候审的情况。阳新县人民检察院当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明某作出逮捕决定,并进行讯问和释法说理,使明某供述了2021年以来伙同他人组织卖淫的事实。随后,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追捕5名股东及2名工作人员。同时,明某检举另外一起已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华某组织卖淫案中也存在顶罪行为。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迅速引导侦查机关开展进一步侦查,依法追诉股东、工作人员8人,相关涉案人员均被法院判处实刑。在本案中,通过推动侦查监督事项的规范化办理,司法机关实现了对犯罪团伙的全链条打击。而针对侦查机关证据收集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阳新县人民检察院制定了规范提前介入机制工作方法、规范补充侦查机制工作方法和26个常见罪名证据收集指引,以引导侦查人员规范、完整收集证据。该指引在引导侦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推动侦查监督事项的规范化办理也有助于减少人民法院的程序性纠错成本。以发回重审为例,其意味着整个诉讼程序倒流,需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展审理,消耗大量司法时间与人力资源。侦查监督事项规范化办理机制的构建和运行,有助于使案件争议问题化解于审前阶段,从而减少因前期程序或实体争议引发的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纠错等诉讼程序后续流转、倒流情况的发生,以在整体上实现审判工作的提质增效。   推动侦查监督事项规范化办理并非以侦查监督为中心,而是应当遵循“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侦查监督规范化的价值,最终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来实现,而人民法院审判质效的提升,也离不开侦查监督与审判标准的有效衔接。一方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裁判的标准和要求对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审查与运用,形成办案合力。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切实纠正违法侦查情形,以为后续审判工作的有序开展夯实基础,有效回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完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协同联动机制,是有效推进侦查监督事项规范化办理、进而提升人民法院审判质效的关键所在。首先,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立足于良性互动的监督与协作格局,共同总结推广成熟的实践经验。例如,针对常发性和复杂性的监督事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可联合制定或细化完善涉及调查取证、审查指引等事项的工作规范,以提升侦查监督工作开展的针对性和规范化程度,确保监督效能精准落地。其次,应当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一方面,由侦查机关“邀请检察机关介入”的传统模式存在着引导滞后的弊端,不利于检察机关从源头处把控证据质量。因此,有必要重新构建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工作机制。例如,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明确检察机关可主动启动介入程序,以对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方向、侦查手段合法性等关键问题提前介入指导,避免出现证据灭失、程序违法等问题,从而为后续的起诉与审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检察文书是检察机关表达意见的重要载体,文书的规范性与详尽性将直接影响引导取证的质效。因此,在重构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构建标准化、精确化的文书体系。如在文书内容上,需详细列明取证目的、取证方向、证据标准等事项,以帮助侦查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从而使所收集的证据符合审判工作的要求。其三,应进一步完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信息共享的机制。当前浙江已经率先开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提质增效试点工作。未来应积极推动人民法院审判系统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公安机关办案系统等其他部门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以对相关证据材料、监督记录、程序文书等进行实时共享。例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随时查阅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记录,了解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过程,减少重复审查;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开展工作时,也可始终与审判阶段的法定标准保持同频一致,以确保调查取证和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服务于审判要求。   侦查监督工作的规范化转型,应当始终遵循“三个善于”的价值导向,应当充分尊重检察管理的内在要求。通过取消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破除工作枷锁,释放监督潜能;通过完善客观、公正、务实的评价机制,增强侦查监督实效。推动侦查监督事项规范化办理,夯实案件证据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要求,有助于为人民法院审判质效的提升提供协同保障。在推进侦查监督事项规范化办理的过程中积极构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同联动机制,有利于实现标准统一、信息共享、效率提升的目标,最大化发挥司法资源的利用效能。侦、检、审三方应当以侦查监督事项的规范化办理为抓手,以审判质效提升为目标,强化协同意识,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侦查监督事项规范化办理机制研究”(编号:GJ2020C11)的系列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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