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涉嫌”二字?未定罪前的应有权利
作者:玉龙“涉嫌。”这两个字,你可能已经看了无数遍。拘留通知书上写着“涉嫌XX罪”,新闻里在说“犯罪嫌疑人”,亲戚朋友在背后议论“听说他犯了事”。但我想请你静下来,认真读一读这两个字。“涉嫌”,不是“已经”。它意味着在法律上,这个人目前只是有嫌疑,还没有被最终定罪。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他在法律上仍然是一个无罪的人。这是他拥有的权利,也是你应该记住的事实。今天这篇文章,就是替你和他,把“涉嫌”二字在法律上的分量,讲清楚。一、“涉嫌”的法律含义:无罪推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法律原则叫做“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意味着:从被拘留的那一刻起,到法院判决生效之前,他在法律上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不是“罪犯”。看守所关押他,是出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需要,而不是因为他已经是罪人。判决之前,他只是因为“涉嫌”而被暂时限制自由,不是被法律判定有罪。无罪推定的原则也带来了相关的程序保障:证明一个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不用他自证无罪;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时,应作出有利于他的认定;以及,在没有最终定罪之前,他的合法权利仍然受到保护。二、为什么“涉嫌”不等于“一定有罪”?家属需要知道:刑事程序存在多个分流出口,并非所有涉嫌犯罪的人最终都会被定罪。可能不批捕。 在拘留后的37天内,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或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会决定不批捕,人可以被释放或变更为取保候审。可能不起诉。 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经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情节轻微或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率约在15%至25%之间波动。可能判无罪。 案件到了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的,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罪名可能变化。 即便最终认定有罪,判决的罪名和最初涉嫌的罪名也可能不同。从“涉嫌”到“定罪”,中间隔着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道法律程序,他还没有走到最后,法律就还没有盖棺定论。三、未定罪之前,他享有哪些权利?作为“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法律赋予了他若干项权利,家属也应该了解:知情权: 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有权知悉涉嫌的罪名和享有的诉讼权利。办案机关应当告知。辩护权: 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委托辩护律师。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法律援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家属或律师代为申请。控告申诉权: 如受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超期羁押等违法对待,有权向驻所检察官、办案单位的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通信权: 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有权与家属通信(信件需经看守所检查)。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 有权获得基本的食宿保障,身体不适时有权获得基本医疗救治。这些权利是他目前拥有的,不是谁的恩赐,是法律的规定。家属可以在信中温和地提醒他:如果身体不舒服,告诉管教,申请去医务室。如实回答问题,不要说谎,也不要被逼着说不实的话。对自己诚实,对法律诚实。四、家属如何用“涉嫌”这个法律事实保护自己和家人?对外回应时: 不需要替他认罪,也不需要跟人争辩他有没有罪。就一句:“现在还在调查阶段,法律说他只是涉嫌,等法院判决吧。”这句话既不强撑、也不卑微,是他正当的法律身份。对自我的心理暗示: 出事后,很多家属下意识地就把他当成了罪人,说话做事都带着羞耻感。但他的身份还只是“嫌疑人”,不是罪犯。在法律没有最终说话之前,不要提前替法律定罪。这对你心态的影响,比任何外部支持都重要。对他的态度: 如果最终真的被定罪了,该怎么面对那是后面的事。但至少在判决下来之前,他需要的是家人能保有一份基本信任:“我们在等法律的结果。不管结果怎么样,过程里我们都陪着你。”五、如果身边的人不理解,如何应对?部分亲友、邻里或同事可能会以“被抓就是有罪”的逻辑评判。家属可以根据需要,在合适的场合平和地回应:“逮捕和定罪不是一回事,法律上他目前只是涉嫌。” “我们作为家属,尊重法律程序,等结果出来再说话。” “案件还在侦查阶段,过多议论对他和办案机关都不尊重。”不需要争辩,不需要翻脸。四两拨千斤地让对话回到法律框架内,比你哭着解释一百句都有效。写在最后我在里面的时候,最需要的就是这种东西——不是盲目的相信,也不是全盘的否定,而是家人对我“现在的法律身份”有一个恰当的认知。家属啊,你们在外面顶着的偏见和压力,不比他里面轻。但请一定记住:在法庭敲槌定论之前,他只是“涉嫌”。这两个字,是他目前拥有的法律身份的全部真相,也是你面对外界时可以堂堂正正站住的根基。不是替他开脱,而是让法律走完它该走的路。在此之前,任何提前的定罪都是不公平的。文章来源本文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关于辩护权、通信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权利的保障性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相关年度数据(不起诉率、不批捕率等公开统计)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关于无罪推定的国际法表述
特别声明: 本文为面向服刑人员及家属的公益性知识科普,仅供参考。以上权利保障条款为法律一般性规定,个案中的具体适用以办案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实际处理为准。有任何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文章首发于 微爱帮APP微爱帮,为爱守护,你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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