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控告与申诉:在押人员有哪些合法权利?
作者:玉龙很多人以为,进了看守所,就只能“老老实实待着,什么话都不能说”。这是一个很深的误解。哪怕是失去自由的人,法律依然留给了他一些开口说话的权利。在里面受到不公正待遇、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都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我在里面的那几年,见过有人成功申诉后改变了处境,也见过有人因为不知道有这个权利而默默承受。今天这篇文章,替里面的人和他的家属,把举报、控告和申诉这三项基本权利讲清楚。一、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来源在押人员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权,不是某个单位的恩赐,而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押人员对看守所民警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举报、控告。这三层法律来源,共同构成了在押人员举报、控告和申诉的法律基础。二、三项权利的具体含义举报: 指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在押人员如果掌握其他案件的线索、同案犯信息等,可以通过管教或驻所检察官举报。举报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的,可能构成立功。控告: 指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控诉,要求追究侵权者责任。在押人员本人受到刑讯逼供、人身侮辱、财物侵占等违法对待时,有权控告。申诉: 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的请求。或者对看守所的处分决定不服,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简单记:举报是揭发别人,控告是维护自己,申诉是对结果不服。三、在押人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主张权利?在押人员主张权利的渠道,是法律为特殊人群特别保留的。主要包括:渠道一:向管教口头反映。 对看守所内的轻微违法、管理问题,可向管教口头反映。管教应记录在案并依法处理。渠道二:向驻所检察官反映。 这是最重要、最有效的监督渠道之一。根据相关规定,看守所设驻所检察室,检察院派驻检察官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在押人员可以申请约见驻所检察官,向检察官当面口头反映或提交书面材料。约见检察官不需要经过看守所审批,是独立的监督渠道。渠道三:通过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控告材料。 律师可以在会见时听取在押人员的控告申诉内容,并帮助其整理书面材料递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渠道四:通过信件向有关机关邮寄控告申诉材料。 在押人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机关邮寄控告申诉信件。在押人员写给有关机关的控告申诉信件,看守所一般不得扣留,应依法予以转交。这里需要特别加粗提醒:写给检察院、法院等监督机关的控告申诉信件,看守所依法应当及时转交,不得以信件检查为由截留。四、家属能为他的权利主张做什么?情况一:如果你了解到他在里面受到违法对待。不要直接与看守所对峙。立即将此情况告知委托律师,由律师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或办案机关提出控告,或由律师在会见时指导在押人员本人向驻所检察官申请约见,同时整理相关线索,提交驻所检察官依法处理。情况二:如果你怀疑他可能被超期羁押。要求律师查询当前羁押期限是否已满、是否被依法延长期限;若确认超期羁押,由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正式反映。情况三:如果你认为案件判决有错误。不要停止执行生效判决。通过律师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或同级检察院正式提交申诉材料。申诉需要新的证据或程序违法等法定理由,请律师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后再行启动。五、主张权利时的几条红线主张权利是法律保障的,但以下行为会让自己陷入被动:不要以绝食、自残等方式维权。这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会让自己受到纪律处分,甚至影响减刑考核。不要向媒体或网络公开散布未经核实的信息。案件尚在诉讼程序中的,不宜通过媒体曝光方式维权。不要向家属传递控告材料,让家属代为递交。控告材料应通过法定渠道(检察官、律师、信件)直接递交有关机关,不要托家属转交。写在最后待在里面的人容易觉得:自己已经失去一切,哪还有什么权利可言。但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哪怕高墙铁窗,哪怕失去自由,在押人员依然拥有举报、控告和申诉的权利。这不只是一个法条,是他们在这段失去一切的日子里,仅存的法律人格。家属啊,请你替他在外面守住这些权利。在他无法开口的时候,通过律师和检察官替他说出那句“法律保护我”。他犯了错,但不等于谁都可以随意对待他。文章来源本文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公民申诉、控告、检举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诉讼参与人控告申诉权的程序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在押人员举报、控告权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关于驻所检察官受理在押人员申诉控告的职能与程序
特别声明: 本文为面向服刑人员及家属的公益性知识科普,仅供参考。具体的举报、控告和申诉程序以相关司法机关的现行规定为准。有为有效主张权利,请务必通过律师或驻所检察官等合法渠道依法进行。文章首发于 微爱帮APP微爱帮,为爱守护,你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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