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拘留到帮信罪再到诈骗罪——他一年多便完成了环环相扣的犯罪升级
卡某的法律意识就像他的“手机口”设备一样,始终在危险的频段上跳来跳去。2023年8月,他因搭建“手机口”为电信诈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首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这是他第一次触碰到这条红线,当时的处罚还算温和——只是行政拘留,连刑事案的门槛都没跨过去。但这第一次被查获的经历,并没有让他长记性。
2024年7月,卡某继续重操旧业,被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当月19日他便刑满释放,然而,仅仅一个多月后,刚出来的卡某又在金钱的诱惑下迅速迷失了自己。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他在克拉玛依区多地架设多部手机和多张电话卡,专门为上游诈骗分子搭建“手机口”远程拨号设备协助拨打诈骗电话。正是在卡某搭建的设备的帮助下,诈骗分子成功联系到了克拉玛依、四川巴中、广西北海等地的多名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共计被骗78993元。此外,卡某还在2024年9月伙同他人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涉案财物价值共计4100元。
一审法院认定卡某构成诈骗罪共犯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卡某不服提起上诉,其核心上诉理由是辩称自己仅应构成帮信罪而非诈骗罪从犯,声称只知道上游人员可能利用设备拨打违法电话,并不明确知晓对方是在诈骗,且自己获利的方式是按小时收取的技术服务费而非诈骗赃款分成。二审法院审理后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法院之所以认定卡某构成诈骗罪共犯而非仅定帮信罪,有着完整的事实依据:卡某具备多次同类违法犯罪前科,他对搭建“手机口”设备必然被用于诈骗的危害后果有着清晰、具体的认知;此次犯罪是刑满释放后主动联系上游人员重操旧业,主观恶性明显;他在供述中还提及,每次搭建结束后都会询问上游人员是否有人被骗,担心出现诈骗后果会加重自身责任,这一细节恰恰印证了他内心清楚上游人员在实施诈骗活动,对诈骗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这些事实足以认定卡某的主观状态已经达到了诈骗罪从犯所要求的“确切明知”程度。
回看卡某的犯罪轨迹:行政处罚——刑事判刑——出狱后再犯——最终被以更重的诈骗罪共犯定性,数罪并罚三年。每一次升级都在前一次的基础上累积了更重的分量,最终从行政拘留走到了三年有期徒刑。对于那些正在缓刑考验期或刚刚刑满释放的人来说,卡某的教训再清晰不过:每一次重新犯罪,等在前面的不只是“再来一次”的原路折返,而是比上一次更重的罪名和更长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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