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 发表于 6 天前

缓刑期间屡教不改——训诫警告全没用,收监执行原判二年半


李某文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宁夏惠农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交付司法机关执行社区矫正。这本该是他用自由换来的最后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不用进监狱,只要在社区里老老实实接受监管,这两年半的刑期就不用坐。

然而,李某文对司法机关的监管要求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在缓刑考验期内,他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司法机关给予口头警告、训诫各一次,书面警告二次。口头警告他不当回事,训诫他左耳进右耳出,书面警告累积了两次他仍然面不改色。由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司法机关遂向法院建议撤销缓刑。惠农区法院最终裁定撤销李某文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在对本案的警示中写道:“缓刑考验期是法律赋予罪犯的‘纠错窗口期’,而非‘法外逍遥期’。每一次警告都是法律的底线提醒,每一次漠视都是对自身前途的透支。”

家属们,缓刑期间的不是每一次警告都只是口头说两句就完事。口头警告、训诫、书面警告,这些看似温和的行政措施每一次都在他的档案里留下清晰记录。当记录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成为法院裁定收监的关键证据。李某文用三次警告向法院证明了一件事:他不配再拥有社区矫正的机会。别让家里的社区矫正对象学他——警告是法律在给他最后一条生路,错过这条生路,下一次打开的就是监狱的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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