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打架斗殴升级成判刑,家属要知道的边界
很多家属在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时,看到“寻衅滋事罪”这几个字,第一反应是困惑:“他不过是跟人打了一架,怎么就成了刑事犯罪?”还有人觉得“对方也有错,凭什么只抓我们家的人”。这些疑问背后,是对寻衅滋事罪法律边界的陌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家属最容易误解的一点是:“不就是打架吗,治安拘留几天不就完了?”但寻衅滋事罪和普通的打架斗殴之间有一条被法律明确划定的红线。这条红线有两个维度:行为的随意性和情节的恶劣程度。什么是“随意殴打”?不是说打人之前没有原因,而是打人的动机和手段缺乏合理的社会基础——因为一点口角就大打出手,因为对方多看了你一眼就追着打,因为酒后失态就砸了别人的摊位。这些行为的共同点是:行为人不具有正常的自我控制能力,他的暴力行为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范围。如果双方是因为具体纠纷发生互殴,可能更接近故意伤害罪;如果纯粹是无事生非、借机发泄,那就是寻衅滋事的典型特征。什么是“情节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都属于情节恶劣。如果只是轻微推搡,没有造成伤势或者只是皮外伤,一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分为两个档次。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关键词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也就是说你家人不是一个人偶发性的冲动,而是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这类行为,这就上升到更严重的量刑档次。
现在最重要的是几件事。第一,确定受害者的伤情。伤情鉴定结论是影响寻衅滋事罪量刑最核心的证据之一。如果只是轻微伤,可以争取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二,主动联系被害人,真诚道歉,积极赔偿,争取拿到谅解书。寻衅滋事罪虽然破坏的是社会秩序,但具体到个案中,被害人谅解仍然是重要的从轻情节。第三,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这个罪名的辩护空间在于行为是否达到“随意”和“恶劣”的程度,律师阅卷后可以就具体情节提出意见。最后要提醒家属的是,寻衅滋事罪是一个让人反思的罪名——它的本质是行为失控和法律越界。法律惩罚的不是一个人发脾气的权利,而是他因为脾气伤害了无辜者和社会秩序的利益。如果里面的他能从这件事里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那这次刑罚就不是终点,而是他重新变成更好的人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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