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很多家属在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时,看到“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这一长串罪名,第一反应是完全不知道自己的家人到底做了什么。他们觉得家人不过是在小作坊里印了一些标签、包装盒,或者帮别人做了一批带有品牌logo的手提袋,挣的是加工费,怎么就犯罪了?但在法律上,这个罪名打击的是整个假冒产业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不只是生产和销售假货的人,那些为假货提供商标标识、包装材料的,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什么是“商标标识”?它不只是一个商标图案,还包括带有商标的标签、吊牌、包装袋、包装盒、瓶贴、说明书等所有用于商品包装和标识的物料。其次,什么是“伪造”和“擅自制造”?“伪造”是指你完全没有得到商标权利人的任何授权,就自己开模仿造其商标标识。“擅自制造”是指你虽然曾经和商标权利人有过委托加工合同,但合同到期后仍然继续制造,或者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范围继续制造。无论是哪种情形,只要你制造的商标标识没有合法的授权来源,就可能构成本罪。
关于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这里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标识,每一件都是独立的计数单位。对于做印刷和包装的从业者来说,这个数量门槛其实非常容易触及——印刷机一转就是几千张,一批订单下来,涉案数量就可能远远超过法定标准。
如果你家人现在因为涉嫌这个罪名被刑事拘留,你现在最应该做的是:搞清楚加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委托方是否有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证明,如果有,能极大程度地减轻你家人的责任;搞清楚办案机关认定的数量、金额是否准确,是否将完全合法的订单也计入了非法制造的数量;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这个罪名的辩护重点在于主观明知是否成立、数额和数量认定是否准确,以及是否存在合法授权。法律不会放过那些明知是假冒品牌仍然为其印制包装的人,但法律也不能把一个确实不知情、只是按客户要求做活的印刷工人当作主犯来严惩。区分他是“知道”还是“不知道”,是“故意”还是“疏忽”,是律师辩护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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