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和免责范围
很多家属在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时,会提出这样的疑问:“他当时是为了避开危险才那么做的,难道这也犯法?”但在法律上,紧急避险有着非常严格的适用条件,不是所有“被逼无奈”的行为都能被认定为紧急避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紧急避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几个严格的条件。第一,必须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可以是自然力引发的事故,也可以是人为引发的威胁,但必须是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危险,不能是已经过去或者尚未到来的危险。第二,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即避险行为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危险。第三,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情境下,除了采取这个避险行为之外,没有其他更合理的方法可以避开危险。第四,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如果避险行为把一个小危险换成了一个大损失,就可能构成避险过当。
关于避险过当与免责范围,家属最需要知道的是:紧急避险的合法性在于“两害相权取其轻”。比如,你家人为了躲避一辆失控的货车撞向幼儿园,猛打方向盘撞坏了路边的商铺卷帘门,如果当时他确实别无选择,而且撞坏门造成的损害远远小于撞伤孩子们的损害,这可能构成紧急避险,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他为了保护自己的皮包不被抢走,而把路人推向了疾驰的车流中造成重伤,这就属于避险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使被认定为避险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家属需要了解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紧急避险不适用于特定责任人员。对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如果你家人是警察、消防员、医生,在履行职务时遇到危险不能自己先跑,因为保护他人安全正是他的职责所在。比如消防员不能因为怕火就不进去救人,警察不能因为怕危险就不制止犯罪。这是职业职责所在,不适用紧急避险。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某种犯罪被刑事拘留,且你认为他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你需要做的是:梳理当时发生了什么危险,他面临的是什么威胁,除了他的行为之外是否确实没有别的选择,他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真的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尽快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紧急避险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非常严格,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撑,律师会帮你梳理这些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文章参考资料均来源官方信息 首发于微爱帮APP 只为帮助服刑人员家属解答问题 为爱守护,你不孤单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