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定罪标准
很多家属第一次听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个罪名时,第一反应是以为自己的家人成了黑客,或者攻击了别人家的网络。但在现实案例中,很多涉案人员根本不懂什么高深的黑客技术,他们只是在工作中做了一些“小动作”——比如删了几个文件、改了几个数据、远程锁了几台设备,结果就触犯了刑法。这个罪名的适用范围,远比普通人想象的要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这个罪名不要求你一定是黑客高手,也不要求你攻击的是政府网站或者金融系统,只要你违反了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做了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操作,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就够罪。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两种情形是:一是公司员工离职时为了泄愤或者报复,远程删除了自己在工作期间创建的文件、数据、代码,或者修改了系统的密码、权限,导致公司系统瘫痪、业务中断。二是商业竞争中的恶意破坏,比如竞争对手派人进入对方的系统,修改订单数据、删除客户资料、植入病毒等。
关于定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严重”: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累计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造成五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对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你现在最应该做的是:尽快核实他到底做了哪些操作——删除了什么、修改了什么、影响了多少台计算机、造成了多少经济损失。这些数据直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的轻重。尽快委托有计算机案件经验的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律师可以核实办案机关认定的损失金额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或者不当计算;核实涉案行为是否真的达到了“后果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程度。如果涉案金额较小、后果不严重、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争取从轻处罚甚至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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