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赌博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档次
很多家属第一次听到“跨境赌博罪”这个罪名时,以为自己的家人只是去境外旅游时“玩了两把”,或者在网上赌了几局球赛,怎么就成了刑事犯罪?但在法律上,跨境赌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它打击的不是普通的赌博行为,而是组织、招揽、参与跨境赌博的行为人。这个罪名的核心在于是否利用出境的便利或者网络技术,专门从事跨境赌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跨境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第一,行为主体是“组织者”,即组织、招揽、引诱中国公民到境外去赌博的人。在实践中包括:组织“出境赌博团”、向境外赌场输送赌客赚取回扣、在网络平台上开设赌场吸引国内公民下注、利用虚拟专网技术在境外设置服务器开设面向国内网民的赌场等。第二,要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组织者从参赌人员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三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关于量刑标准,构成跨境赌博罪且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需要特别提醒家属注意两点:一是除了组织者本人,那些明知对方在组织跨境赌博,还为其提供场地、网络接入、资金结算、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人,也可能被认定为共犯而承担刑事责任;二是如果只是自己通过翻墙软件去境外赌博网站上下注,而没有组织他人、没有抽头渔利,一般不构成跨境赌博罪,但赌资巨大且属于职业赌徒的,有可能构成赌博罪中的“以赌博为业”。
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跨境赌博罪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是:搞清楚他是组织者还是普通的参赌者——如果是后者,可能不构成跨境赌博罪;搞清楚涉案金额和参赌人数——组织抽头渔利的数额、组织参赌的次数和人数、赌资的总额,这些直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的轻重;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律师可以核实证据、判断是否存在无罪或者从轻处罚的空间。如果系初犯偶犯、主动退赃、配合调查,可以争取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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