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中的特情引诱与数量引诱如何影响量刑
很多家属在亲人因毒品犯罪被刑事拘留后,从律师口中第一次听到“特情引诱”这个词时,完全不明白它是什么意思。简单说,特情引诱就是侦查机关利用特情人员(线人)或者通过其他侦查手段,引诱本来没有犯意的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存在特情引诱,你的亲人可能获得从轻处罚甚至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机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特情引诱分为两种类型: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对于犯意引诱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均不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的毒品犯罪的。对于数量引诱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两种引诱类型对量刑的影响都非常大。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另外一点是:特情引诱属于侦查机关的合法侦查手段,但它的存在与否必须在案卷中有所体现。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有权对此提出质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核实是否存在犯意引诱或者数量引诱的情况。如果你家人涉案的毒品数量明显超出了他自己平时的吸毒量或者小量贩毒的范围,且案件的起因线索来自线人举报、控制下交付等侦查手段,就有必要怀疑是否存在特情引诱。
如果你家人现在涉嫌毒品犯罪,且案件中存在特情介入的情况,你应当立即委托有毒品案件经验的专业刑事律师,调阅全部案卷材料,寻找特情引诱、控制下交付、特情介入等侦查手段的蛛丝马迹;关注是否存在线人多次联系你的家人要求购买大量毒品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以及是否有证据表明在特情介入之前你的家人并没有贩卖大量毒品的意图。特情引诱不是简单的“警察钓鱼执法”,它是法定的从轻情节。如果你家人的案件中存在这种情节,它就是你可以争取的量刑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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