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认定标准和量刑
当家属在刑事拘留通知书上看到“破坏监管秩序罪”这几个字时,往往会感到困惑——人都已经在看守所或监狱里面了,怎么还会因为破坏里面的秩序被追加新的罪名?在法律上,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是国家暴力机关执行刑罚和羁押的法定场所,其管理秩序不容破坏。已决犯或未决犯在监管场所内实施了法定的破坏监管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殴打监管人员的;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这个罪名的犯罪主体仅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即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并正在监狱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服刑的已决犯。如果是在看守所里等待审判的未决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构成本罪,而是以其他罪名或者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其次,本罪有四种法定行为类型:殴打监管人员;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只要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构成本罪。
关于量刑标准,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注意: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造成了监管人员或者被监管人重伤、死亡的,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同时构成了其他罪名,比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也将数罪并罚。如果你家人现在在监管场所内又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被追加指控,你需要做的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核实是否存在被冤枉或者行为显著轻微的情况,以及是否具有悔罪、积极赔偿、主动承认错误等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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