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 发表于 4 天前

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入罪标准

当家属在刑事拘留通知书上看到“有价证券诈骗罪”这几个字时,往往会感到极度困惑。在法律上,国家有价证券以国家信用为担保,具有极高的信用等级。任何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的行为,都是在盗窃国家信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这些证券以国家信用为担保,是国家对持有人的支付承诺。使用伪造、变造的这种证券去骗取他人财物,就构成本罪。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的公司股票、企业债券等非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不构成本罪,而是构成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次,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使用”。如果只是伪造了国库券但没有使用,构成的是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只有把这些假证券拿出来用于骗取财物,才构成本罪。

关于定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有价证券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核实涉案有价证券是否属于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诈骗数额是否达到了法定标准,以及是否存在自首、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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