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 发表于 4 天前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定罪标准

当家属在刑事拘留通知书上看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这几个字时,往往会感到极度羞耻和困惑。在法律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是组织卖淫罪的“下游”犯罪,虽然量刑相对较轻,但同样侵害了社会道德风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本罪的三种行为方式。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诱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容留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介绍是指为卖淫者寻找嫖客、为嫖客寻找卖淫者等牵线搭桥的行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定罪处罚:引诱他人卖淫的;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本罪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核实他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定的定罪标准,以及是否有未成年人涉案。如果引诱的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将单独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量刑起点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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