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入罪门槛
当家属在刑事拘留通知书上看到“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这几个字时,往往会感到极度困惑。在法律上,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及时报告,是救援工作得以迅速展开的前提。任何一个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如果选择隐瞒或者谎报,就将面临刑事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被追责的人员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事故现场的指挥人员等。其次,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不报”和“谎报”两种。无论是不报还是谎报,只要贻误了事故抢救,且情节严重,就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核实他是否属于法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以及不报或谎报行为是否贻误了事故抢救并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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