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入罪标准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专门打击组织国内公民到境外赌博的行为。很多家属第一次听到这个罪名时,完全不明白自己的家人到底做了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本罪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实施了“组织”行为——行为人组织、招揽、引诱中国公民到境外赌博。第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组织者从参赌人员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三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个罪名打击的是“组织者”,不是普通的赌客。如果你家人只是自己去境外赌场玩了几把,那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如果你家人是带团去境外赌场的人、是组织赌客的蛇头、是给境外赌场拉客的人,他就构成本罪。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核实他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定的追诉标准。
文章参考资料均来源官方信息 首发于微爱帮APP 只为帮助服刑人员家属解答问题 为爱守护,你不孤单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