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个联系“狱友”的亲属,编造出多个看似合理的虚假理由
吴桂兰今年五十六岁,儿子在里面待了快两年。那天下午两点多,她正在菜市场买菜,手机响了。来电显示是一个陌生的手机号,她接起来,对方语气很急:“你是某某的家属吗?我是看守所的张医生,你儿子刚才在监室里突然晕倒了,初步判断是急性胰腺炎,情况很危险,需要马上送医院抢救。”
吴桂兰当时腿就软了。对方接着说:“送医院抢救需要先交一笔押金,监狱这边走流程太慢,你先转过来,等监狱的流程走完了再退给你。”对方报了一个私人账号,说这是医院急诊的收款账户。
吴桂兰手抖得连手机都快拿不住了。她脑子里只有一个念头——儿子在里面要死了,她得救他。她跟对方说:“我马上去银行转。”对方说:“来不及了,你用手机转,越快越好,再晚就来不及了。”
她不会用手机转账,就跑到附近的银行柜台。银行工作人员看她脸色不对,问她转给谁,她说了情况。工作人员多了个心眼,说:“阿姨,你先别急,这个账户是私人账户,不是什么医院急诊收款账户。你最好先打看守所的电话核实一下。”
吴桂兰愣在那里,给看守所打了个电话。看守所的人查了一下,告诉她——她儿子在监室里好好的,什么事都没有。那个“张医生”根本不存在。
她后来才知道,有一个专业名词叫“冒充管教诈骗”。骗子通过家属微信群、QQ群或者服刑人员本人无意中透露的亲属电话,获取了家属的联系方式,然后伪装成看守所或监狱的工作人员——管教、医生、护士——以服刑人员突发疾病、意外受伤、打架斗殴需要赔钱等紧急情况为由,要求家属立即转账。这类诈骗手法的共性就是:制造极端紧急的情境,利用家属对亲人安危的极度焦虑,让家属在丧失冷静判断的情况下匆忙转账。
2025年7月,镇江丹阳警方就成功拦截了这样一起诈骗。一名在押人员家属紧急致电丹阳市看守所,询问所内是否有“李管教”存在,并咨询所谓的“加餐政策”。原来,“李管教”在申请添加好友时,谎称自己是监所工作人员,利用家属的急切心理,强调加餐名额有限且“不转账就把名额转给他人”,制造焦虑情绪。在押人员妻子初次尝试微信转账1000元时,系统弹出风险提示,显示收款账号涉嫌违规。诈骗分子随即转用支付宝收款码,要求分四次转账,每次500元。所幸家属心生疑虑,未继续操作。
还有一个更典型的案例。铜陵市义安区有一个惯偷张某,是个“五进宫”的惯犯。在看守所里,他凭借“多次服刑”的经历以“前辈”自居,主动向同监室在押人员“传经送宝”,渐渐赢得了大家的信任与崇敬。可这份信任,最终成了张某诈骗的“敲门砖”。刑满释放仅第三天,张某就伪装成看守所管教民警,逐个联系“狱友”的亲属,编造出多个看似合理的虚假理由——一会儿说“你家亲属想在里面加餐,需要交钱代购”,一会儿称“亲属要买点烟酒改善生活,得先垫付费用”,还编造“亲属和他人起冲突,得赔钱才能了事”的谎言。由于张某能准确说出亲属姓名、在押情况等细节,不少家属信以为真,短短时间内他就从三名“狱友”亲属手中骗走共计9800元。一名被编造“亲属被动打架”的家属起了疑心,没有盲目汇款,而是跑到看守所核实情况,这一核实,直接戳穿了张某的骗局。
这类骗局之所以能成功,关键在于骗子掌握了准确的个人信息——服刑人员的姓名、案由、关押地点,甚至是里面的日常生活细节。这些信息从哪里来的?第一,服刑人员在通话中不经意透露了家庭信息,同监室的人员记下来,出狱后用来诈骗;第二,家属在微信群、QQ群里交流时泄露了个人信息,被骗子搜集利用;第三,骗子通过冒充管教身份,直接向家属套取。
广东省广州花都监狱在《致服刑人员亲属的一封信》中专门作出提醒:监狱没有任何“代理机构”,监狱所有执法管理行为都不需要亲属缴纳任何费用,监狱也没有指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代交罚金、代为没收财产、代办减刑假释案件等。凡是以监狱名义,通过电话、短信向你们索取财、物的,一律不可信,更不能转账汇款,以免上当受骗。同时,当前个别刑满释放人员甚至狱内服刑人员想方设法获取他人亲属信息,企图实施诈骗,各位亲属要时刻保持警醒,不要轻易将个人联系方式、家庭情况等信息泄露给他人。
防骗提醒:凡是接到自称是看守所或监狱工作人员的电话,说你的亲人突然生病、受伤、出事,要求你立即转账汇款到个人账户的,一律是诈骗。真正的执法机关不会在紧急情况下要求家属向私人账户转账。接到此类电话后,不要慌乱,挂断电话,立刻拨打看守所或监狱官方公布的电话号码进行核实。如果你已经转账,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同时联系银行申请冻结对方账户。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提醒:不要在微信群、QQ群等公开平台上透露服刑人员的姓名、案由、服刑地点等个人信息。你在群里的每一次“诉苦”和“交流”,都可能被潜伏在群里的骗子记下来,成为他精准诈骗的素材。保护好个人信息,就是保护你和家人财产的第一道防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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