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 发表于 2026-5-26 09:56:07

“花钱‘捞人’真不行——最终人财两空”


“姐,你老公托我给你带话,他想办理假释,刚好我认识一些领导,你只需转一些打点费给我,这事包在我身上!”花钱就能从监狱里“捞人”出来吗?真有如此神通广大?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花钱捞人”诈骗案给出了答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8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于某某与邱某某的丈夫黄某为同号房狱友,于某某刑满释放前,黄某委托于某某带话给其妻子邱某某,于某某因此取得邱某某的联系方式。2022年12月6日,于某某刑满释放后,电话联系邱某某,并互相添加微信,告知邱某某其丈夫黄某想办理假释,并营造自己有能力帮忙黄某办理假释的假象。2023年3月至2023年5月期间,于某某以送礼、请客吃饭为由,先后向被害人邱某某索要人民币90500元,骗取的钱款被于某某用于日常生活开支。邱某某发现被骗后,向于某某催要钱款,于某某只归还了1500元。

这个案件最值得深思的细节在于法院的判后说法。法官指出:被害人邱某某给付被骗款项给被告人于某某,目的在于希望司法机关能在其丈夫申请假释方面提供便利,其主观上有实施可能影响司法廉洁性、公正性行为的意图,其行为本身就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对于其基于该严重不法原因而给付的被骗款项,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应当返还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简单说就是:你花钱“捞人”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被骗走的钱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即使骗子被抓了,这笔钱也可能被没收而不是退还给你。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类似案件同样令人警醒。2023年9月,被告人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羁押于看守所,在此期间认识了同监室的赖某。在二人交谈期间,王某向赖某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助赖某判处缓刑,并留存赖某妻子温某的电话。同年9月底,王某刑满释放后便主动联系被害人温某,谎称能通过关系帮助其丈夫赖某判处缓刑,温某信以为真向王某支付了2万元人民币好处费。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防骗提醒:法律面前无特权,司法公正不容侵犯。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变更均有严格法律规定,需经监狱提请、检察机关监督、法院审理等法定流程,不存在“内部渠道”“特殊关系”可走。任何以“打点关系”“疏通门路”为名索要财物的行为,均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帮助亲属减刑、假释等,需要通过合法的方式,否则,会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你花钱买的不是亲人的自由,而是骗子的挥霍——等你反应过来的时候,钱已经没了,骗子也进去了,你的亲人一天也没少坐。更严重的是,你用于“捞人”的钱,因为用途本身就不合法,可能连退都退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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