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出事了我负责”这句话,你负不起
我在里面的时候,听过一个案子,让我印象特别深。一个矿山的副矿长,管生产管了十几年,在矿上算是个人物,手底下几百号矿工都听他的。出事那天下了一场大雨,矿区的地质条件本来就不好,安全员在巡查时发现某个采掘工作面的顶部渗水量突然增大,有透水征兆,建议立刻停工撤人。副矿长到现场看了一眼,觉得问题不大,说现在撤人耽误的产量谁负责。安全员坚持说要撤,副矿长当着所有人的面吼了一句:“出了事我负责!”几个小时后,工作面发生大面积透水,泥水和碎石从顶板倾泻而下。当时正在下面作业的五个矿工来不及撤离,全部遇难。后来的事故调查结论很清楚:透水前兆明显,如果当时听从安全员建议及时撤人,这五条命全都能保住。
那个副矿长被以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判了五年。他在法庭上说:“我真的以为没事,我在这行干了十几年,从来没见过那种程度的渗水会塌方。”法官的回答振聋发聩:“你干了十几年,更该知道渗水意味着什么。你明知道危险,还强迫工人留在危险区域作业。你说出了事你负责,五条人命,你拿什么负责?”
一、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家属们注意看这个量刑标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第一档是三年以下,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第一档直接就是五年以下。为什么同一个法条里的两个罪名,起刑点差这么多?因为一个是过失,一个是故意。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主观上是过失,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观恶性要深得多——行为人明知道有危险,仍然强迫他人去冒险。
再看量刑分档。第一档,一般情节,五年以下。第二档,情节特别恶劣的,五年以上。没有三年以下的空间,起刑点就比重大责任事故罪高出一大截。
二、这个罪到底管什么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我帮家属们讲清楚。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和劳动者的人身权利。这个罪名保护的不仅仅是生产秩序,更是每一个劳动者在面对危险作业时能够拒绝的法定权利。当管理者用职权强迫他人去送死的时候,法律就要出手了。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第一种是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这里的“强令”是关键。什么叫强令?就是利用职权、地位、经济控制力或者其他优势,强迫、命令他人违反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明知道有危险,还利用职权逼迫工人去干。工人为了保住饭碗、为了不被穿小鞋,只能硬着头皮上。第二种是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这种情况下不一定需要“强令”的情节,只要你明知有重大隐患,不但不去排除,还组织工人继续作业,就构成犯罪。相比第一种,这个规定更严格、打击面更广。你不是非得吼着命令工人去干,你只要知道了隐患,装没看见,默许甚至组织工人继续在危险条件下干活,就一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主观上是故意。这是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最本质的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而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危险的存在,但仍然故意命令或组织他人进入危险区域作业。你不是没看到危险,你是看到了,还让别人去送死。所以法律的惩罚自然要重得多。
第四,本罪是结果犯。必须有实际的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如果那个副矿长强令工人留在危险区域作业,但万幸没有发生透水,没有造成人员伤亡,那可能不构成本罪。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就是被允许的,只是刑事追诉的门槛没有达到,行政处罚和内部追责仍然免不了。
三、刑期到底怎么判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刑期分两档。
第一档,一般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如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一人死亡,或者明知重大隐患不排除仍组织作业造成较大伤亡事故,通常在这一档量刑。五年以下,起刑点就比一般责任事故罪高出两级。
第二档,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什么是“情节特别恶劣”?比如强令多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三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反而逃匿;在已经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查封之后仍擅自组织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屡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屡禁不止的。这些情况下,量刑直接跳到五年以上,最高可以判到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为什么“我说了算”就要判更重
有些家属可能会想:副矿长也不是想让工人死,他只是判断失误,为什么判得比一般责任事故重这么多?
这个道理,其实不难想通。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过失,是“不知道危险存在,应该知道”。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故意,是“知道危险存在,还让别人去送死”。那个副矿长亲眼看到了渗水,安全员已经明确告诉他这是透水前兆。他不是不知道有危险,他是在知道了危险之后,权衡了一下——停工的损失和死人的风险——然后选择了让工人继续干。在他心里,产量比工人的命重要,进度比工人的安全重要,自己的权威比工人的死活重要。这种把别人的生命当成自己筹码的行为,法律绝不能容忍。所以五年起步的刑罚,一点都不重。
五、写给家属的话
家属们,今天讲的这个罪名,对于很多在工地、矿山、工厂里干活的人来说,可能并不陌生。你们是不是遇到过这样的领导:明知道安全措施不到位,却催着你们上。明知道设备有故障,却说先将就用,出了事再说。明知道超时作业身体扛不住,却说干完这一批再休息。他坐在办公室里,动动嘴皮子,让你去冒险。你们为了养家糊口、为了不被开除,咬着牙去了。
今天我要告诉你们,法律不是只保护管理者的权威,法律更保护你们的命。如果你遇到领导强迫你去干明知道有危险的活,你有权利拒绝。你不是在违反领导命令,你是在依法保护自己的生命。那个副矿长当着所有人的面吼“出了事我负责”,最后他真的负了责——用五年自由负了责。可是那五条人命呢?他负不起,谁也给不回来。
你的亲人还在里面等你。你每天在危险的环境中干活,是为了等他出来,一家人重新开始。你的命比什么都重要。不要因为怕丢工作、怕得罪领导,就去做明知道有危险的活。出了事,那个说“我负责”的人负不起你的命,你的家人也承受不起失去你。
我是玉龙,微爱帮的创始人。我在里面待过,我见过太多因为老板一句“出了事我负责”而送命的工人,也见过太多因为这句话而坐牢的老板。请把这篇文章转发给你身边每一个在生产一线干活的人。多一个人知道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代价,就可能少一个强迫工人去送死的管理者,少一群再也回不了家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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