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孩子们在教室里不安全,总得有人为这“不安全”负责
我在里面的时候,有一个案子让整个号子的人都沉默了。不是因为案子有多复杂,而是因为死的是孩子。一个偏远乡镇的小学校长,五十多岁,在那所学校待了快二十年。学校的教学楼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建的,早已被鉴定为危房,墙体开裂,屋顶漏雨,地基也有不同程度的下沉。教育局拨过修缮款,他也找人修过几次,但都是小打小闹的补墙皮、换瓦片,从来没有从根上解决问题。最近一次安全排查的时候,校舍被鉴定为D级危房,按照相关规定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彻底拆除或加固。但他觉得学校经费本来就紧张,把这栋楼停用了,几百个孩子就没地方上课了。他抱着侥幸心理,让孩子们继续在里面上课。
出事那天下午,二楼一间教室的屋顶突然坍塌。水泥预制板连同积压多年的雨水和泥沙轰然砸下来,正在上课的十几个孩子被埋在下面。最终,两名学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多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
他被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了三年。他在法庭上说:“我当了一辈子校长,从来没有害过一个孩子。我不是不修,我是没钱修。”法官的回答是:“没钱修,可以停用。你没有停用,继续让孩子们在危房里上课,你就必须为这两个孩子的死负责。”
一、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法条有四个关键词,家属们一定要看清楚。
第一个,“明知”。行为人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是应该知道而不知道,是已经知道了。鉴定报告写了D级危房,这就是明知。安全排查指出了具体隐患,这就是明知。裂缝每天都在扩大、漏水每天都在加重,你亲眼看到了,这就是明知。
第二个,“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知道了有危险之后,要么采取措施排除危险,要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两个义务,履行一个就不构成本罪。你向上级打了报告,上级不批经费,不处理,你留了书面报告记录,出了事责任在上级不在你。但你既不采取措施,也不报告,或者只是在口头上说了一嘴没有留下任何痕迹,出了事你就要负责。
第三个,“直接责任人员”。这个罪追究的不是学校、教育局这样的单位,而是具体负责的人。谁对这栋楼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谁明知有危险而不采取行动,就追究谁。通常是学校的校长、分管安全的后勤负责人,也可能是教育局相关科室的负责人。
第四个,量刑分两档。一般后果,三年以下。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二、这个罪到底管什么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我帮家属们梳理清楚。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孩子被送到学校,家长是把孩子的命交给了学校。学校有义务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教学楼、宿舍、食堂、操场、体育器械、实验设备,所有跟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设施,都要保证安全。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校舍”包括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实验室等建筑设施。“教育教学设施”的范围更广,包括操场上的篮球架、单双杠,物理化学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体育课用的跳箱标枪等等。只要这些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却不处理、不报告,最终导致了伤亡事故,就构成本罪。
第三,主观上是过失。行为人不是故意要让事故发生,而是明知有危险,却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那个校长明知校舍是D级危房,必须停用,但他过于自信地认为这么多年都没塌,不会偏偏这个学期塌,结果偏偏就塌了。如果行为人故意制造事故,那就不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了,而是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四,本罪是结果犯。必须有实际的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才能构成犯罪。校舍是危房但没有塌,可能只是行政处分和追责。但一旦塌了死了人,性质就完全变了。
三、刑期到底怎么判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期分两档。
第一档,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如明知校舍有危险未采取措施导致一名学生死亡,通常在这一档量刑。三年以下,符合缓刑条件的可能不用进监狱。
第二档,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什么是“后果特别严重”?比如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或者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那个老校长明知校舍是D级危房仍继续使用,导致两名学生死亡,法院在三到七年这个幅度内量刑,最终判了三年。三年,正好站在这道门槛上,必须进监狱服实刑。
四、为什么“没钱修”不是理由
有些家属可能会想:校长也挺难的,经费确实不够,他也不是不想修,为什么要让他坐牢?
这个道理,我在里面反复想过。那位校长说没钱修,我信。但没钱修不能成为让几百个孩子继续在随时可能倒塌的危房里上课的理由。你明明知道那栋楼是危房,明明知道随时可能塌,明明知道下面坐着的是一群毫无防备的孩子。你有两个选择。第一个选择,停用。哪怕让孩子们挤在操场上临时搭建的帐篷里上课,哪怕把孩子们分流到周边其他学校借读,总之绝不让一个孩子再踏进危房一步。第二个选择,报告。用书面形式向教育局打报告,白纸黑字写清楚:我校某某教学楼已鉴定为D级危房,须立即停用,恳请尽快拨付资金解决。报告留底。你履行了报告义务,上级不批,出了事你还有书面报告可以作为免责的证据。这两个选择,你一个都没做。你既不停止使用,也不书面报告,只是口头抱怨没钱,然后继续让孩子们在危房里上课。直到楼塌了、孩子死了,你才说没钱。来不及了。
五、写给家属的话
家属们,今天讲的这个罪名,可能和大多数普通家庭没有直接关系。但如果你的家人是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学校后勤管理人员、教育局相关科室的干部,请你一定把这篇文章转发给他。
你管理的不是普通建筑,是孩子们每天学习生活的地方。那些坐在教室里的孩子,他们什么都不懂,不知道头上的屋顶是不是危房,不知道身边的篮球架是不是螺丝松了,不知道实验室的通风设备是不是已经失效了。他们把命交给你了,因为你是大人,你是管理者,你是他们信任的那个校长和老师。
你发现了安全隐患,处理不了,没关系,打报告。你打了报告,上面不批,没关系,你把报告留存好。你留了报告,上面不批出了事,你没事,因为已经尽了法定职责。但如果你什么都没做,什么都没留,出了事,你就是那个站在法庭上流泪的人。到时候再说“我没钱修”,法律不会给你拭泪的机会。
你的亲人还在里面等你。你是他在里面咬牙坚持的全部动力,是他每个月最盼的那封信。你要是因为一次侥幸也进去了,这个家就彻底散了。
我是玉龙,微爱帮的创始人。我在里面待过,我见过太多因为“侥幸”而酿成惨剧的教育工作者。请把这篇文章转发给你身边每一个在学校、幼儿园、教育系统工作的人。多一个人知道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代价,就可能少一栋没有被停用的D级危房,少一个在坍塌中失去生命的孩子,少一个因为失职而在监狱里度过余生的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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