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罪:打出来的证词不作数,打人的人进去了才算数
前面我们讲了刑讯逼供罪,管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今天要讲的这个罪名,和刑讯逼供罪是在同一个法条里,管的是另一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暴力取证罪。我在里面听说过一个案子。一个基层派出所的民警,在调查一起打架斗殴案件时,找到了一个目击了整个过程的证人。他希望证人能够指认其中一方先动手,但证人说自己离得比较远,看得不是很清楚,不敢确定。他急于让案件尽快定性,觉得证人是在故意隐瞒真相,在询问过程中,一把揪住证人的衣领将其推搡到墙角,用拳头猛击其腹部,还威胁说如果不如实说就别想走。证人挨了打之后,顺着他的意思说了一遍。但他后来向检察院申诉,并提供了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的就医记录。检察院介入调查,在询问室里全程的录音录像面前,这名民警暴力取证的事实被全部还原。他被以暴力取证罪判了一年六个月。他在法庭上反复说,他只是想早点把案子查清楚,手段粗暴了一点但出发点是好的。法官的回答是,你为了追求破案率,用暴力逼迫证人作假证,你不仅侵犯了证人的人身权利,更是让整个案件的证据基础建立在谎言之上。你用暴力追求的正义,恰恰是对正义最大的践踏。
一、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暴力取证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这个法条把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放在了一起。暴力取证罪管的是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量刑分两档。一般情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或死亡的,直接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
二、这个罪到底管什么
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我帮家属们梳理清楚。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证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证人依法作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证人的人身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不得以暴力手段强迫证人作证。
第二,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和刑讯逼供罪一样,只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这个罪。
第三,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暴力,就是殴打、捆绑、伤害等直接人身强制。证人,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人。逼取证言,就是强迫证人按照行为人指定的内容作证。那个民警揪住证人衣领推搡并用拳头击打其腹部,强迫证人按照他的意思作证,是典型的暴力取证行为。
第四,主观上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在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仍然为之。
三、刑期到底怎么判
暴力取证罪的刑期分两档。
第一档,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个民警在这一档量刑,被判了一年六个月。
第二档,致人伤残、死亡的,不再以暴力取证罪定罪,而是直接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
四、写给家属的话
家属们,今天讲的这个罪名,和刑讯逼供罪一样,犯罪主体是特殊的司法工作人员。如果你的家人是警察、检察官、法官,正在一线办案,我想借这个机会说几句。你面对的证人是案件的亲历者,他们或许记不清、或许害怕、或许有所顾忌,但他们是人,是和你一样受宪法保护的中国公民。你可以耐心劝导、反复询问,你可以拿出现场监控让他慢慢回忆,你可以依法出具证人保护通知书解除他的后顾之忧,但你绝对不能用拳头让他闭嘴、让他撒谎。你用暴力逼出来的证言,在法庭上经不起交叉询问,经不起证据比对,最终会被排除,甚至成为错案的源头。而你自己,会因为这一拳一脚,从执法者变成阶下囚。
证人需要的是保护,不是拳头。你给他安全感,他会告诉你真相。你给他暴力,他会给你谎言。真相才能伸张正义,谎言只会制造冤屈。
我是玉龙,微爱帮的创始人。我在里面待过,我见过因为暴力取证而毁掉一生的人民警察。请把这篇文章转发给你身边每一个从事执法工作的家人和朋友。多一个人知道暴力取证罪的代价,就可能少一个被殴打的证人,少一份被暴力逼出来的虚假证词,少一个因为暴力取证而身陷囹圄的执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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