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给人书号出黄色书刊,版号还没下来,案号先来了
前面我们讲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今天要讲的这个罪名,专门管的是出版行业内部的一个特定行为——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我在里面听说过一个案子。一个出版社的编辑,手里掌握着申请书号的权限。有一个地下书商找到他,说自己想出一批小说,但内容有些擦边,希望能拿到正规的书号,这样印刷和销售就有了合法身份。这个编辑明知道对方的书稿含有大量淫秽色情内容,不可能通过正常的三审三校程序,属于典型的淫秽书刊。但在书商给的一笔好处费面前,他把职业操守抛在了脑后,利用职权为书商申请到了一个正规的书号,让这批淫秽书刊以正规出版物的名义被印刷装订,堂而皇之地进入图书市场。后来文化执法部门在市场上查到这批淫秽书刊,通过书号追溯到了出版社和责任编辑。他被以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判了三年,并处罚金,出版社也被罚款整顿。他在法庭上还在狡辩,说他只是提供了书号,不知道里面的内容这么严重。法官的回答是,你是出版社的专业编辑,你手里握着书号管理的权限,你对书稿的内容负有审核把关的法定职责。你把关不严甚至故意放行,你的行为就是犯罪。
一、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个法条的量刑是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注意,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直接按照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量刑从三年以下直接跳到三年以上,最高无期。
二、这个罪到底管什么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构成要件,我帮家属们梳理清楚。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版业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道德风尚。书号是国家依法授予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凭证,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出卖。
第二,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出版单位的工作人员。那个出版社编辑是典型的适格主体。
第三,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那个编辑明知书稿含有大量淫秽色情内容,仍然为书商申请正规书号,是典型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行为。
第四,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不是故意要出版淫秽书刊,但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书号被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如果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故意提供书号,则直接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共犯定罪处罚。
三、刑期到底怎么判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刑期是一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个编辑被判了三年。
四、写给家属的话
家属们,今天讲的这个罪名,对于在出版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工作、手里掌握书号审批权的家属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职业红线。你的手里掌握着书号,这是国家赋予你审核把关的权力和责任。有人找到你,想借你的手为他非法出版的淫秽书刊披上合法的外衣,给了你一笔好处费。你把书号给了他,这批淫秽书刊就会以正规出版物的面目流入市场,被成千上万的人阅读,污染社会风气。你收了钱、卖了书号,你就从出版把关人变成了犯罪共犯。
书号不是商品,是责任。守护好书号审批的每一个环节,就是守护好你自己的职业前途和人身自由。
我是玉龙,微爱帮的创始人。我在里面待过,我见过因为出卖书号而毁掉职业生涯的编辑和出版人。请把这篇文章转发给你身边每一个在出版社、杂志社工作的家人和朋友。多一个人知道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代价,就可能少一个被非法买卖的书号,少一本流入市场的淫秽书刊,少一个因为出卖书号而身陷囹圄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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