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 发表于 2026-5-29 21:27:22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拿黑钱帮人办减刑假释,减下来的刑期加在了自己身上

前面我们讲了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今天要讲的这个罪名,管的是监管场所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不符合条件的在押人员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我在里面听说过一个案子。一个监狱的刑罚执行科民警,负责服刑人员减刑材料的审核和报送工作。一个服刑人员的家属通过关系找到他,希望他能帮忙想办法让服刑人员早点出来。他收了家属的好处费之后,明知这个服刑人员在狱内表现并不符合减刑条件,仍然伪造了假的思想汇报材料,把考核分数改高,将一份虚假的减刑材料报送给了法院。法院依据这份虚假材料作出了减刑裁定,这名服刑人员被提前释放。后来监狱在内部核查减刑案件材料时发现了造假痕迹,追查下来他徇私舞弊的事实被查清。他被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判了七年。他在法庭上还在狡辩,说只是帮忙整理材料。法官的回答是,你明知该服刑人员不符合减刑条件,仍然伪造思想汇报和考核分数,将虚假减刑材料报送法院。你办的不是减刑,是在给犯罪分子开后门。

一、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法条的量刑分两档。一般情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这个罪到底管什么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构成要件,我帮家属们梳理清楚。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刑罚执行制度和司法公正。

第二,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中负有刑罚执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法院中负责减刑假释审理的审判人员。

第三,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那个民警伪造思想汇报材料、虚改考核分数,将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服刑人员报送法院减刑,是典型的徇私舞弊减刑行为。

第四,主观上是故意。行为人明知罪犯不符合减刑条件,仍然徇私舞弊为其办理。

三、刑期到底怎么判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刑期分两档。

第一档,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个人收受好处费、伪造多份减刑材料,属于情节严重,在这一档量刑,被判了七年。

四、写给家属的话
家属们,今天讲的这个罪名,对于在监狱、看守所、法院从事减刑假释工作的司法人员来说,是一个绝对不能触碰的职业红线。你手里管着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材料,他的家属找到你,求你帮忙把人早点弄出来。你收了钱,把不符合条件的材料做成了符合条件的。你把不该放的人放出去了,让他逃避了应有的惩罚。你把犯罪分子放回了社会,而你自己坐进了牢房。你不是在帮人减刑,你是在给自己的刑期加码。减刑假释必须严格依法,决不能让不该减的人减了。

我是玉龙,微爱帮的创始人。请把这篇文章转发给你身边每一个在监狱、看守所、法院从事减刑假释工作的家人和朋友。多一个人知道徇私舞弊减刑罪的代价,就可能少一份被伪造的减刑材料,少一个被违规减刑的罪犯,少一个因为徇私舞弊减刑而身陷囹圄的司法人员。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拿黑钱帮人办减刑假释,减下来的刑期加在了自己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