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 发表于 2026-6-1 16:04:45

刑满释放当天就冒充民警诈骗“狱友”家属


陕西淳化的吴某某,此前曾因盗窃罪获刑,并被法院判处缓刑。然而,在缓刑考验期内,吴某某违反监管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24年9月24日,吴某某刑满释放。对于绝大多数走出监狱大门的人来说,这一天意味着新生活的开始——重新做人、回归社会、弥补对家人的亏欠。但吴某某的想法与常人截然不同。走出监狱大门的那一刻,他想的不是如何改过自新,而是如何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继续行骗。

当天,吴某某便借用朋友的手机,开始了他的诈骗行动。他翻出了在看守所服刑期间记下的家属联系方式,先后联系上了同监在押人员肖某某的母亲刘某和同监在押人员李某某的母亲陈某。在电话中,吴某某冒充看守所民警和法院工作人员,编造了多个虚假事实。他对刘某说,自己能够为肖某某“办理缓刑”,但需要家属“配合”。他对陈某说,李某某在狱中“生病了需要买药”“可以办理取保候审”“需要购买车票回家”等等,要求陈某转账。

由于吴某某能够准确说出肖某某和李某某的姓名、案由、羁押场所等详细信息,两名家属起初都信以为真。刘某年纪较大,对手机转账操作不熟悉,吴某某在电话中指导了半天也没有成功。吴某某怕自己的身份暴露,便主动删除了刘某的微信,放弃了这一目标。而陈某则在吴某某的反复催促下,先后多次转账。每当陈某追问进展时,吴某某都以“正在办理”“领导出差”“系统升级”等理由搪塞。陈某渐渐产生了怀疑,不断追问吴某某的具体身份和单位。吴某某见无法继续圆谎,便再次删除微信,彻底失联。

陈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陈某提供的电话号码和聊天记录,迅速锁定了吴某某的身份,并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吴某某对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招摇撞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出狱人员利用服刑期间获取的狱友家庭信息实施诈骗,并非个案。本案中,吴某某在刑满释放当天即实施诈骗,其主观恶性之深、社会危害之大,可见一斑。家属接到自称“看守所民警”或“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并要求转账时,即便对方能够准确说出服刑人员的姓名、案件情况等细节,也绝不能轻信。司法机关办案严格依法依规,绝不存在“花钱打点可轻判”等情况。正确的做法是:挂断电话,通过监狱或看守所官方公布的电话进行核实,或者直接前往现场咨询。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警。

文章参考资料均来源官方信息,首发于微爱帮APP,只为帮助服刑人员家属解答问题。为爱守护,你不孤单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刑满释放当天就冒充民警诈骗“狱友”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