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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玉龙 很多家属在侦查阶段逐渐适应了等待的节奏,以为就这样一天天熬下去。 突然有一天,律师告诉你:“案子到检察院了。” 你可能心头一紧:这是好事还是坏事?是不是快判了?之前做的事够不够?需不需要换个法子? 今天这篇文章,就是帮你在“案件移交检察院”这个关键转折点上,把方向调准、把力气用对。 一、“移交检察院”到底到了哪一步?先帮你搞清楚程序方位。 刑事案件从启动到结束,大致分三阶段: 第一阶段:侦查(公安机关主办) 第二阶段:审查起诉(检察院主办)——你现在在这里 第三阶段:审判(法院主办)
“案件移交检察院”,正规法律术语叫“移送审查起诉”。 意味着:公安机关认为侦查终结、证据已经收集得差不多了,把全部案卷材料移送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这个人要不要起诉?以什么罪名起诉? 这不是审判,但离审判只差一步。 二、检察院在这个阶段做什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至一百七十七条,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做三件事: 第一,全面审查。 检察官会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包括: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审查的重点是: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是否查清,罪名定性是否准确。 第二,讯问和听取意见。 检察官会提审犯罪嫌疑人,核实口供是否真实、有无被刑讯逼供。同时,依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律师可就此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第三,作出决定。 审查后,检察院有几种可能的结果: 提起公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移送法院审判。 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没犯罪事实)、酌定不起诉(情节轻微)、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长退回两次,每次一个月。
三、这个阶段对家属意味着什么?第一,信息壁垒开始打破。 侦查阶段,案情高度保密。但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阅卷权正式启动。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这意味着律师终于可以看到:指控你亲人的证据到底是什么?有哪些证人说了什么?有没有证据瑕疵或矛盾点? 对家属来说,这阶段律师能告诉你的信息会比侦查阶段多很多,你终于不用再“全盲等待”了。 第二,辩护的黄金切入点出现。 案件一旦退侦、一旦存疑不起诉,就意味着前面有“翻盘”的可能。 审查起诉阶段是律师发挥专业作用最充分的时段之一:可以全面阅卷后提出系统性的辩护意见,可以申请调取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可以与检察官面对面沟通论证。 第三,你之前做的事,现在开始见效——或开始后悔。 如果37天内律师已经在沟通取保候审,现在检察官会一并审查羁押必要性。 如果在审查期间,嫌疑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退赃退赔,这些都会成为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是否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 四、家属调整思路:从“干等”到“配合”案件到了检察院,家属的思路要做一次刻意的调整: 第一,从“外面瞎打听”到“内部有律师”。 侦查阶段,你可能到处打电话问案情。现在不用了——律师能阅卷了,想知道什么,让律师去看、去分析、去告诉你。你把精力省下来做下面的事。 第二,从“情绪焦虑”到“材料支持”。 这个阶段家属可以配合律师做很多实事: 每一份谅解书、每一笔退赃记录,都是检察官考量的砝码。 第三,从“只管里面”到“内外兼顾”。 里面的亲人,需要书信持续供给精神支撑。但外面的你,此刻更需要集中精力处理法律事务——和律师保持沟通、准备材料、把握时机。 一个人在里面好不好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面的人在做怎样的努力。 五、“不起诉”——家属最该知道的可能性很多家属以为,案子到了检察院就意味着必定要判刑。其实不是。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工作报告及公开统计数据,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率呈逐步上升趋势,约在15%至25%之间波动,具体比例因年份和案件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 不起诉主要有三种情况: 这意味着:案件到了检察院,仍然存在不被起诉、不被审判的可能。但这个可能性需要律师去争取,需要家属在赔偿、谅解等方面努力配合。 六、给家属的行动清单案件移交检察院后,请按这个顺序行动: 第一步: 确认律师已经介入并准备阅卷,约好与律师沟通的时间。 第二步: 根据律师了解的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退赃退赔、协商谅解。需要做的,立刻做,不要拖延。 第三步: 如有退赃退赔和谅解情节,请律师及时将相关文书纳入辩护意见,正式递交检察院。 第四步: 维持正常的书信往来,告诉里面的亲人案件进展到了哪个阶段,让他踏实配合、如实陈述。 第五步: 如果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不要崩溃。这不是失败,这只是进入下一个正常的法律程序。把心态从“求不起诉”调整为“准备打一场有准备的审判”。 从铁窗内看出去,外面的每一点努力,里面都能感受到。 案件移交检察院,不是终点,而是一个需要你更冷静、更有方向感的转折点。稳住,后面还有硬仗。 文章来源 本文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至一百七十七条关于审查起诉程序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关于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九条至三百八十九条关于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职权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全国两会工作报告关于不起诉率的公开数据
特别声明: 本文为面向服刑人员及家属的公益性知识科普,仅供参考。不起诉比例数据系公开统计口径,具体个案处理结果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决定,请委托专业律师获取个案分析。 文章首发于 微爱帮APP 微爱帮,为爱守护,你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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