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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缓刑期间又买卖假证,这次为何又判缓刑?法官说了四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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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达人

发表于 2026-6-12 16:4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
今天这份判决,来自内蒙古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案子很小,两个被告人,一个姓段,一个姓刘,是亲戚。
但里面有几个细节,值得所有开车的人、考驾照的人、甚至有过前科的人认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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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他们干了什么?
2024年春天,刘某(1970年生,初中文化)想找份开铲车的工作。铲车需要B2驾照。他没有,就找亲戚段某(1991年生,初中文化)帮忙。
段某在工地墙上看到小广告,花200元,把刘某的身份证照片和免冠照发过去。几天后,一本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到手了。
2025年5月1日,刘某开着装载机械车,在扎鲁特旗国道304线被交警查住。他掏出假证,当场被识破。

二、他们之前就不“干净”
判决书里写了两人的“前科”:
刘某(买证的人):
  • 2022年1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7天
  • 2025年5月6日,因无证驾驶被罚款2000元;因使用伪造驾驶证被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0元(就是这次案发)

段某(帮忙买证的人):
  • 2022年4月,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罚金2000元

注意:段某的缓刑还没撤销(因为危险驾驶的缓刑期只有两个月,早就过了)。但“有前科”这仨字,在法官眼里就是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理由。
按理说,有前科、又买卖假证,应该实刑坐牢吧?
结果两人都判了缓刑。

三、法官为什么给缓刑?四个字:“自首”+“认罪认罚”
判决书里写得清清楚楚:
案发后,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刘某、段某到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电话传唤后自己去的,法律上叫自首。依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再加上两人都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诉讼法》第15条),检察院建议:拘役二个月,缓刑二到三个月。法院照单全收。
所以:有前科≠不能缓刑。只要自首+认罪认罚,法官依然可以给机会。

四、还有一个亮点:行政拘留和罚款,全部折抵
刘某之前因为“使用伪造驾驶证”被公安局行政拘留了15天,罚款5000元。
判决书明确写道:行政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罚款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怎么折?
  • 行政拘留15天,折抵拘役刑期15天。刘某判了拘役2个月(60天),减去15天,实际只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里“再”承担45天的名义刑期——当然缓刑不用坐牢,但法律账算得很清。
  • 罚款5000元,折抵罚金2000元。法院判的罚金就是2000元,所以一分钱不用再交。多出来的3000元罚款呢?判决书没退,但行政罚款已经执行了,不重复处罚。

段某没有行政拘留,直接缴纳罚金2000元。

五、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什么?
  • 买假驾照,真的会判刑。《刑法》第280条第3款:买卖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处三年以下拘役、有期徒刑。别以为200块钱是小事。
  • 但是,自首是救命稻草。 电话传唤后主动去,如实说,就认定自首。能从轻。如果被警察直接抓走,就不一定了。
  • 有前科不一定是死刑。 段某危险驾驶缓刑刚过,刘某多次被行政处罚,法院依然给了缓刑。关键在于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法官认为:他们就是亲戚帮忙找个工作,不是专门造假证的团伙,买来自己用,没造成严重后果。
  • 行政拘留和罚款可以折抵刑期和罚金。 这是《行政处罚法》第35条的明确规定。如果你或家人因为同一个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过,后来又被判刑,一定要提醒律师和法院折抵。

六、最后说一句给家属听
如果你的家人在外面犯了这种事(买卖假证、伪造证件等),第一时间去自首,配合调查,认罪认罚。别跑,别躲。段某和刘某就是最好的例子——前科劣迹一大堆,照样缓刑,一天实刑没坐。
法律给改过自新的人留了门,但门只朝“诚实的”人开。


附:本文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3款(买卖身份证件罪)
  • 《刑法》第67条第1款(自首)
  • 《刑法》第72条、第73条(缓刑条件与考验期)
  • 《刑法》第64条(涉案财物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5条(行政拘留、罚款折抵刑期、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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