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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件中的自首立功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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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很多家属在亲人因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被带走后,最常问的一句话就是:“他现在主动交代了,算不算自首?”或者“他愿意把知道的事情都说出来,能不能算立功?”在法律上,自首和立功是两个不同的法定从宽情节,认定标准各自独立,都需要准确把握时间节点和行为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自首有两个关键要素——“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动投案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是指行为人将自己所犯罪行的事实真实地向司法机关交待,不隐瞒、不编造。如果他已经接到了监察委或者检察院的通知,正在接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讲出的犯罪事实,一般不是自动投案,但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如果他在被办案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对他新交代的这一部分罪行,以自首论。

其次,家属需要搞清楚立功的认定标准。《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立功的核心是“检举、揭发他人”,而且必须“查证属实”。你家人愿意配合调查是好事,但光说“我知道某人也有问题”是不够的,他必须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线索,经办案机关查证属实后才能认定为立功。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立功揭发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的犯罪行为,如果只是交代自己和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那不构成立功,只能算是自首或者坦白。

家属还需要知道的是,在贪污贿赂案件中,退赃退赔也是极其重要的从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条规定对受贿罪同样适用。换句话说,如果你家人在正式起诉前能做到: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他有可能获得比只自首更大幅度从宽处理的结果。

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贪污贿赂犯罪被带走,你现在应该做的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由律师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确认你家人是否具备自首、坦白或者立功情节;搞清楚你家人是否如实供述——如果他还在犹豫要不要交代,律师可以通过会见告诉他法律对自首和立功的从宽规定,帮助他做出正确的选择;积极准备退赃资金,争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赃,这对减轻刑罚至关重要。职务犯罪中的自首和立功是一道法律之光,留给那些愿意直面错误的人。作为家属,你现在能做的最有用的事,就是尽快找到专业律师,让里面的人知道该怎么做才能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文章参考资料均来源官方信息 首发于微爱帮APP 只为帮助服刑人员家属解答问题 为爱守护,你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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