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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家属在亲人被刑事拘留后,经常从律师或办案人员口中听到“认罪认罚从宽”这几个字。有些家属以为,只要认罪认罚了,人就一定能出来,案子就一定能轻判。但认罪认罚从宽不是“万能药”,它在不同罪名中的适用范围和从宽幅度存在明显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注意,法条用的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是“应当”也不是“必须”。是否适用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多大,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逻辑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承认自己的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节省了司法资源,体现了悔罪态度,所以法律给予他一定的从宽处理。但这种从宽不是没边界的,它必须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个人犯的罪如果极其严重,即使认罪认罚了,该承担的刑罚也不能打折扣太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但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从宽的具体把握有所不同: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低,检方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这是所有轻罪案件中家属可以争取的最好结果。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但一般不能免除处罚,也不太适宜适用缓刑,但可以在法定刑期内明显降低刑期。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但不一定能降档。尤其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案件,即使认罪认罚,法院也可以依法不予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会根据案件事实和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意味着,审查起诉阶段是家属和律师能够最直接影响量刑的关键时间窗口。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旦提出,法院采纳率极高。所以要争取从宽,必须在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之前完成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全部工作。不能等到法院阶段才临时抱佛脚。
需要特别提醒家属的是:认罪认罚必须是自愿的,且必须本人同意。家属不能替当事人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更不能强迫当事人认罪。如果里面的人确实认为自己无罪,家属也不能为了“快点了结”逼他认罪,这种非自愿的认罪认罚是违法的,也可能在后续审理中被推翻。认罪认罚从宽是法律给愿意直面错误的人留的出口,但开不开这道门、什么时候开、开多大,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家属要做的就是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在律师的专业评估下做出是否认罪认罚、何时认罪认罚的正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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