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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的认知里,“砍了几棵树”不过是被罚款或者拘留几天的事。但如果你砍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问题就完全不同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惩罚的正是这类行为——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它的保护对象不仅仅局限于树木,还包括所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什么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确定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在实践中常见的受保护植物包括红豆杉、珙桐、银杏古树、水杉等。
关于定罪标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罪: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一株以上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一株以上的;非法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致使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死亡或者严重受损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数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二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二株以上死亡或者严重受损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数量较大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是:搞清楚涉案的植物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如果不属于名录中的保护植物,则不构成本罪。搞清楚涉案植物的数量,以及是否造成死亡或者严重受损的后果。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核实植物种属的鉴定结论是否正确、数量认定是否准确。如果确实构成犯罪,主动认罪、积极修复生态损害,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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