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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家属在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时,看到“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这几个字,第一反应是分不清这两个罪名到底有什么区别。他们觉得家人不过是把单位的钱挪去用了一段时间,怎么就被抓了?在法律上,这两个罪名虽然都跟“挪用”有关,但犯罪主体、侵害对象和量刑标准都有显著差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两个罪名最核心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必须搞清楚你家人是什么身份——如果他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他涉嫌的是挪用公款罪;如果他只是一家民营企业、股份制公司的部门主管,他涉嫌的是挪用资金罪。这两个罪名在量刑上有巨大差异: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挪用资金罪的最高刑期是十五年有期徒刑。另一个重要区别是,挪用公款罪中“数额巨大”的标准通常比挪用资金罪更严格。
关于挪用后的用途和对应的入罪标准,家属需要知道:如果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赌博、走私、行贿等),入罪数额门槛最低;如果是进行营利活动(炒股、做生意、投资等),入罪数额门槛中等;如果是自己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入罪数额门槛相对较高。
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是:确认他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这直接决定罪名的定性;搞清楚挪用了多少钱、挪了多久、用在什么地方;尽快筹集资金退还给单位。根据《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或资金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身份和公权力的滥用程度。法律对公职人员的廉洁要求更高,对他们的惩罚也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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