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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家属在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看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一长串罪名时,完全不明白到底意味着什么。他们觉得家人不过是在网上分享了一些“成人内容”,或者帮朋友转发了一些“小视频”,或者开设了一个“写真网站”,怎么就跟犯罪扯上了关系?但在法律上,这个罪名的门槛并不像很多人想象的那么高——只要你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了淫秽物品,并且以牟利为目的,就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什么是“淫秽物品”。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但家属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内容整体上以描写性行为为主旨,且没有艺术、科学价值,即使打着“艺术写真”“模特写真”的旗号,也可能被认定为淫秽物品。
关于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犯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本罪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核实涉案内容是否属于淫秽物品,涉案数量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这个罪名的成立需要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你家人只是单纯分享、没有牟利,可能构成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罪而非本罪,两者量刑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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