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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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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很多家属在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看到“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几个字时,第一反应是不解:“他又不是故意去破坏的,只是干活时不小心挖断了电缆,怎么就成了犯罪?”但在法律上,广播电视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承载着信息传播、应急通讯和社会管理的核心功能。即使是过失造成的损坏,只要造成了严重后果,同样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与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心态。故意破坏是明知后果而实施,过失损坏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到损害后果。过失损坏的量刑明显轻于故意破坏。其次,本罪要求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只是挖断了一根普通电话线,影响了几个家庭的通讯,不构成本罪,只是民事赔偿问题。但如果挖断了主干光缆,造成了大面积通讯中断,或者损坏了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影响了重要节目的播出,那就可能构成本罪。

关于量刑标准,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本罪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核实损坏的设施是否属于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或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的后果是否达到了“严重”的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主动修复、赔偿损失等从轻减轻情节。

文章参考资料均来源官方信息 首发于微爱帮APP 只为帮助服刑人员家属解答问题 为爱守护,你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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