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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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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当家属在刑事拘留通知书上看到“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几个字时,往往会感到极度困惑:“工厂出事跟他有什么关系?他又不是老板,凭什么抓他?”但在法律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惩罚的不是直接造成事故的一线工人,而是那些对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负有法定责任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这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最容易被追责的人员包括: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科长、车间主任等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明知安全生产设施存在隐患但没有采取措施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对安全生产条件负有检查、维护、整改职责的直接责任人。需要特别提醒家属的是,“我只是个打工的”不是免责理由。如果你家人在企业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他就有法定的义务确保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如果他明知存在隐患却没有采取措施,一旦发生事故,他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量刑标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核实他在事故中的具体职责和责任大小,是否存在其他责任人应当分担责任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惩罚的不是一个人的工作失误,而是他对安全生产责任的漠视。

文章参考资料均来源官方信息 首发于微爱帮APP 只为帮助服刑人员家属解答问题 为爱守护,你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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