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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最高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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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当家属在刑事拘留通知书上看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几个字时,往往会感到极度的恐惧。在法律上,有毒、有害食品是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最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类型。这个罪名的最高刑期是死刑,是我国刑法中为数不多仍然保留死刑的罪名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本罪的成立不要求造成实际的伤亡后果。只要在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销售,就构成本罪。这是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其次,本罪的量刑分为三个档次,跨度极大。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实践中常见的有:用工业酒精勾兑假酒、用地沟油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用工业明胶制作胶囊、在蔬菜上使用高毒农药、在养殖中使用瘦肉精等。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本罪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核实涉案物质是否真的属于法定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存在自首、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有毒有害食品是社会的毒瘤,法律对它的打击从不动摇。

文章参考资料均来源官方信息 首发于微爱帮APP 只为帮助服刑人员家属解答问题 为爱守护,你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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