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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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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很多家属在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时,看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这几个字,整个人都懵了。这两个罪名经常被放在一起说,但法律后果天差地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根据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两个罪名的本质区别在于主观目的——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告人主观上可能还想着以后要还的,只是客观能力上还不上,资金链断了他也没办法。集资诈骗罪的被告人主观上压根就没打算还,他就是把别人的钱骗到手据为己有、挥霍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最重要的事,就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搞清楚他用钱的去向。集资诈骗罪的核心在于主观目的,而主观目的的认定依赖于客观行为的证据。律师需要逐笔核对资金流向,搞清楚钱是用于生产经营了,还是被转移挥霍了;搞清楚集资的时候是否有虚构项目、伪造担保等欺骗行为;搞清楚案发后是否有逃匿、隐匿财产等行为。每一个问题的答案,都直接关系到你家人的刑期。法律不会放过一个真正的骗子,但法律也不能把走投无路的失败者当成罪犯来重判。

文章参考资料均来源官方信息 首发于微爱帮APP 只为帮助服刑人员家属解答问题 为爱守护,你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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