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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家属在刑事拘留通知书上看到“骗购外汇罪”这几个字时,往往会感到极度困惑。在法律上,外汇是国家重要的国际储备资产。任何使用欺骗手段骗购外汇的行为,都是在挑战国家的外汇管理秩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骗购外汇罪的三种行为方式。第一种,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第二种,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第三种,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且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本罪。关于定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骗购外汇罪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核实骗购外汇的数额是否达到了法定标准,以及是否存在自首、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骗购外汇罪的每一笔非法交易,都是对国家外汇储备的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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