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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家属在刑事拘留通知书上看到“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这几个字时,往往会感到极度困惑。在法律上,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其出具的证明文件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任何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都将严重误导交易决策,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三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承担特定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验资师、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保荐代表人、安全评价师、环境影响评价师、环境监测人员等。如果行为人只是普通公司的员工,不构成本罪。其次,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证明文件仍然提供。如果是由于疏忽大意、工作失误等原因导致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不构成本罪,而是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量刑相对较轻。
关于量刑标准,本罪要求“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本罪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核实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以及造成的损失是否达到了法定标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每一份假报告,都是对市场信用体系的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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