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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家属在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时,看到“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几个字,往往分不清这两个罪名到底有什么区别。在法律上,这两个罪名虽然都与信息网络犯罪有关,但行为方式和入罪标准有着本质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惩罚的是“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等三类行为。根据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惩罚的是“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行为人是“直接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比如设立诈骗网站、在群里发布招嫖信息、为诈骗活动群发短信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人是“帮助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比如把银行卡卖给诈骗集团用于收款、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器托管等。如果你是前者,你是直接参与犯罪的人;如果你是后者,你是给犯罪提供工具的人。在量刑上,两罪的法定刑期相同,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上述罪名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核实他到底做了什么——是直接设立网站、发布信息,还是提供了银行卡、服务器等帮助。准确定性对最终的刑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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