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4|回复: 0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认定标准

[复制链接]

4513

主题

6

回帖

1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2016
发表于 昨天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当家属在刑事拘留通知书上看到“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这几个字时,往往会感到极度困惑。在法律上,会计和统计人员肩负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财经纪律和统计真实的重要职责。任何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都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只有单位的领导人员利用职权对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才构成本罪。其次,打击报复的行为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如果会计、统计人员自己参与了违法行为,被领导依法处理,不构成本罪。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认定为情节恶劣:多次打击报复的;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打击报复造成被打击报复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本罪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核实是否存在法定的构成要件,以及是否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文章参考资料均来源官方信息 首发于微爱帮APP 只为帮助服刑人员家属解答问题 为爱守护,你不孤单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