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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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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当家属在刑事拘留通知书上看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这几个字时,往往会感到极度恐惧和困惑:“他不过是负责了那个工程的一部分,房子塌了怎么能全怪他?”但在法律上,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惩罚的是那些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最终导致建筑物倒塌或严重损毁的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这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最容易被追责的人员包括:建设单位项目经理、设计单位结构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员、监理单位总监等。这些人如果违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在材料、工艺、检测等环节偷工减料,最终导致建筑物倒塌或严重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就构成本罪。关于量刑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核实他在工程中的具体职责和质量把关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存在其他责任人应当分担责任的情况。

文章参考资料均来源官方信息 首发于微爱帮APP 只为帮助服刑人员家属解答问题 为爱守护,你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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