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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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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在众多刑事罪名中,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是家属最容易混淆的两个罪名。同样是一拳打出去,如果定的是故意伤害罪,可能只是轻伤以下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定的是寻衅滋事罪,只要情节恶劣,不一定需要造成轻伤就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根据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罪名的核心区别在于:寻衅滋事罪的殴打是“随意”的,行为人是出于无事生非、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流氓动机。故意伤害罪的殴打是有“前因”的,行为人是基于特定的矛盾冲突。寻衅滋事罪不要求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只要“情节恶劣”就够罪;而故意伤害罪一般要求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上述罪名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核实他的行为是“随意殴打他人”还是基于特定矛盾的“故意伤害”,这将直接影响罪名的定性和量刑。

文章参考资料均来源官方信息 首发于微爱帮APP 只为帮助服刑人员家属解答问题 为爱守护,你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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