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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家属在刑事拘留通知书上看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一长串罪名时,往往完全无法理解自己的家人到底做了什么。但在法律上,这个罪名的门槛并不像很多人想象的那么高——只要你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了淫秽物品,并且以牟利为目的,就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家属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是:本罪的成立需要“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你家人只是单纯分享、没有牟利,可能构成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罪而非本罪,两者量刑完全不同。关于定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或者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或者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如果你家人现在因涉嫌本罪被刑事拘留,你需要做的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核实涉案内容是否属于淫秽物品,涉案数量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否准确,以及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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