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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服刑期间结识了方某和另一名同监人员。在监狱里,三人住在一个监室,每天一起劳动、一起吃饭、一起闲聊打发时间。在这种封闭的环境里,他们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友谊”——彼此知道对方犯了什么事、家里什么情况、出去以后有什么打算。这种友谊的基础不是人品和信任,而是共同被关押的经历。
三人刑满释放后没多久就在外面碰了头。王某最先出来,在外面晃荡了几天,发现工作不好找,身上那点释放时发的路费也快花完了。方某出来以后情况差不多——想去找份体力活,但人家一看他的年龄和简历就摇头。另一个同监人员出来后也是四处碰壁。三个人在现实面前都感到了同样的挫败——不是不想走正道,是正道似乎不给他们留门。
但他们没有选择去司法所求助、没有去就业服务中心登记、没有去了解政府提供的免费技能培训和临时救助政策。他们选择了最熟悉的那条路——重操旧业。三个人坐在一起,几杯酒下肚,话题从“现在工作真难找”慢慢滑向了“不如搞一票”。王某先开了口,方某附和,另一个也没反对。三人分工合作——有人负责踩点,有人负责撬锁,有人负责销赃。作案手法跟他们入狱前如出一辙,连工具都是老一套。
他们以为只要小心一点就不会被抓。但他们忘了,现在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跟他们入狱前已经不可同日而语——路面监控、人脸识别、大数据比对,警方破案的手段比他们当年作案的手段先进得多。警方通过现场痕迹和监控视频锁定了三人的身份。没多久,三人先后落网。经审查,王某、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关键的是,三人都是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防骗提醒(也是回归提醒) :出狱后,跟什么人走在一起,比去哪里工作更重要。你在里面认识的人,不一定都是坏人,但你们是在一个不正常的环境里认识的。在里面你们是同改,出来了你们是各自独立的成年人。如果有人来找你,嘴上说着“兄弟情”“狱友情”,但他跟你谈的“出路”是违法的——那不是帮你,是把你往更深的坑里推。你已经有了一次案底,再犯一次就是累犯。累犯不是轻飘飘的两个字,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同样的罪,累犯判得比初犯重得多。如果出来后找不到工作、生活困难,去司法所、去就业服务中心、去民政窗口,有正规渠道的帮扶在等着你。走正道虽然慢,但每一步都踏实;走歪道虽然快,但每一步都在把你往回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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