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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你老公托我给你带话,他想办理假释,刚好我认识一些领导,你只需转一些打点费给我,这事包在我身上!”花钱就能从监狱里“捞人”出来吗?
于某某与邱某某的丈夫黄某为同号房狱友,于某某刑满释放前,黄某委托于某某带话给其妻子邱某某,于某某因此取得邱某某的联系方式。2022年12月6日,于某某刑满释放后,电话联系邱某某,告知邱某某其丈夫黄某想办理假释,并营造自己有能力帮忙办理假释的假象。2023年3月至2023年5月期间,于某某以送礼、请客吃饭为由,先后向被害人邱某某索要人民币90500元,骗取的钱款被于某某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8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这个判决中有一个细节值得所有家属深思。法官在判后说法中明确指出:被害人邱某某给付被骗款项给被告人于某某,目的在于希望司法机关能在其丈夫申请假释方面提供便利,其主观上有实施可能影响司法廉洁性、公正性行为的意图,其行为本身就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对于其基于该严重不法原因而给付的被骗款项,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应当返还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没收。
简单说就是:你花钱“捞人”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被骗走的钱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即使骗子被抓了,这笔钱也可能被没收而不是退还给你。这才是花钱“捞人”最致命的后果——人没捞出来,骗子被判了刑,你的钱也拿不回来了。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同样令人警醒。2025年1月,范某因涉嫌帮信罪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父通过关系找到自称有“门路”的被告人邓某钢。邓某钢声称自己“认识人”,可以通过找关系将范某从看守所“捞”出来。取得范某父亲信任后,邓某钢以“立案费”“活动经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共计5万元。2025年9月,邓某钢的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5万元并取得谅解。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邓某钢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邓某钢案能追回损失是因为他家属主动退赔了。于某某案则不同——他的钱早就挥霍一空,退不出来,法院只能没收他尚未挥霍的部分。而被害人家属交出去的九万多块,因为用途本身就是违法的,一分也拿不回来。这就是花钱“捞人”最惨痛的代价:帮不了亲人,毁了自己。
防骗提醒: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变更均有严格法律规定,需经监狱提请、检察机关监督、法院审理等法定流程,不存在“内部渠道”“特殊关系”可走。花钱“捞人”这条路永远走不通——你的亲人能不能减刑、能不能假释,取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取决于你给了谁多少钱。更要命的是,你用于“捞人”的钱,因为用途本身就不合法,即便骗子被抓了,这笔钱也可能被没收而不是退还给你。正如法官所言:帮助亲属减刑、假释等,需要通过合法的方式,否则,会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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