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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里面的时候,有一个案子让很多人听了都觉得不可思议。一个开加油站的老板,为了节约成本,擅自改装了站里的储油设备和装卸油管道,把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廉价设备装了上去,也没有安装必要的防静电和泄漏监测装置。这些改装从外面看不出来,加油站的生意照常经营,每天来来往往几十辆车加油,谁也不知道自己头顶上悬着一颗定时炸弹。
后来应急管理部门在一次例行安全检查中发现了这个问题。检查报告显示,储油罐的密封完全不达标,油气泄漏浓度已经逼近爆炸极限,一旦遇到明火或者静电火花,方圆几百米都会被夷为平地。应急管理部门当场查封了加油站,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最后这个老板以危险作业罪被判了八个月拘役。
他在法庭上反复说:“又没死人,又没爆炸,凭什么抓我坐牢?”法官的回答是:“等你爆炸了再抓你,那些被你炸死的人,法律能还给他们吗?”
一、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增的一个罪名,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这个法条是整部刑法里非常特殊的一个存在。它和前面讲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最大的区别在哪里?前面两个罪都是结果犯,必须出了事、死了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危险作业罪是危险犯,不需要等到事故发生,只要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次把防线推到了事故发生之前。
二、这个罪到底管什么
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我帮家属们梳理清楚。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样,这个罪名保护的是千千万万在生产一线工作的普通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不同的是,它的保护手段更加前置,更加主动。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法定的危险作业情形。这三种情形,我帮家属们逐一拆解。
第一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这种情形最常见的就是煤矿瓦斯超限后不处理报警、偷偷关掉瓦斯监测系统继续生产,或者化工厂的泄漏报警器被人为关闭、有毒气体已经扩散到危险浓度但无人知晓。
第二种,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而拒不执行的。已经被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下达了停令,企业贴了封条,但老板把封条撕了、偷偷组织生产,这就构成危险作业罪。不需要等到撕了封条之后出了事故,撕封条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
第三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这些行业都需要取得专门的安全生产许可。没有取得许可就擅自开工的,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家属们注意,第三种情形的核心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不要求必须发生事故。那个改装储油设备的加油站老板,适用的就是第三种情形——涉及危险物品储存的高度危险作业活动,未经依法许可擅自改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第三,必须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这是构成危险作业罪的核心要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什么叫“现实危险”?就是按照一般人的常识和专业人员的判断,这种违规行为如果不制止,发生重大事故是大概率事件。那个加油站的储油罐油气泄漏浓度已经逼近爆炸极限,这就是典型的现实危险。如果不是现实危险,只是轻微违规,通常不以犯罪论处,而是行政处罚。
第四,本罪是危险犯。不需要实际发生事故,不需要造成人员伤亡,只要存在现实危险,罪名就已经成立。这是刑法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从事后惩罚转向事前预防,从“死人了再抓人”转向“有危险就抓人”。
三、刑期到底怎么判
危险作业罪的刑期是一档: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一年,在刑法分则里属于相对较轻的刑罚。但家属们千万不要因为刑期短就轻视这个罪名。刑事处罚不管刑期长短,都会留下伴随终生的犯罪记录。你被判了六个月拘役,你的案底就会永远留在你的档案里。你的子女考公务员、考军校、当兵的政审环节,都会因为这个记录受到影响。而且,危险作业罪的入罪门槛相对较低,一旦被查实,司法程序走下来,就算只判了几个月,你的公司、你的生意、你的信誉也基本全毁了。
更重要的是,如果危险作业行为实际导致了重大伤亡事故,那就不是危险作业罪了,直接升级到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期三年起步。
四、为什么要设这样一个“没死人也能判”的罪名
有些家属可能会想:又没死人,又没爆炸,凭什么抓人坐牢?
这个道理,其实不难理解。刑法以前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都是等到出了事、死了人才介入。但安全生产的残酷现实是,很多事故的征兆早就出现了,只是没有人管,直到酿成惨祸。煤矿的瓦斯监测系统明明在报警,但被关掉了,直到瓦斯爆炸死了几十个人。化工厂的泄漏报警灯在闪,但被无视了,直到有毒气体扩散造成群体中毒。加油站的储油罐在漏气,但没人知道,直到有人点了一根烟引发大爆炸。
这些事故,每一件在发生之前都有征兆,每一件都有机会被制止。但以前的法律只能等到死了人之后才追究责任,这就像一座房子只能等到烧光了才能报警。危险作业罪的设立,就是给了法律一把可以在火苗刚蹿起来时就扑灭它的武器。不需要等到火势蔓延、不需要等到烧死人,只要看到火苗,就可以立刻制止并追究放火者的责任。
五、写给家属的话
家属们,今天讲的这个罪名,对于很多在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危化品行业干活的人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知识。你可能是那个被老板要求关掉报警系统的工人,可能是那个被撕掉封条强迫复工的班组长,可能是那个明知道没证还偷偷开工的小老板。
如果你是工人,你要知道,老板让你关掉安全监控设备,不只是在违规,他已经在犯罪了。你有权利拒绝,有权利举报,有权利向应急管理部门反映情况。不要怕丢了工作,你的命比工作重要。如果你是老板或者管理者,更要想清楚,你以为省下的是改造成本、是停产损失,但一旦被查到,你付出的将是自由和档案上永远抹不掉的犯罪记录。等到那时候再后悔,比现在主动整改的代价大一万倍。
你的亲人还在里面等你。你是他在里面咬牙坚持的全部动力,是他每个月最盼的那封信。你要是因为侥幸心理、因为舍不得停产几天也进去了,这个家就彻底散了。
我是玉龙,微爱帮的创始人。我在里面待过,我见过太多因为“我以为没事”而毁掉一生的老板和管理者。我不希望你成为下一个。请把这篇文章转发给你身边每一个在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危化品行业工作的人。多一个人知道危险作业罪的代价,就可能少一个被关闭的报警器,少一处被撕掉的封条,少一颗悬在工人头顶上的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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