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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我们讲了打击报复证人罪,今天要讲的这个罪名,管的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的行为——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我在里面听说过一个案子。一个法院书记员,在院里工作了好几年,工作一直挺认真。有一次她被临时抽调去参与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受害人的性侵犯罪案件的开庭记录工作。她知道这种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包括受害人的姓名、住址、案件细节等一律不得向外界透露。但她下班回家之后,跟自己的一个闺蜜在手机上聊天,没忍住把案件里的一些细节当成八卦说了出去,还说了被害人所在的学校和年级。她的闺蜜把这件事又传给了别人,消息越传越广,很快在当地引起了不少人的议论,被害未成年人的信息在社交平台上被大量讨论,受害人及家属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伤害。受害人家属愤而投诉,法院和公安机关介入调查,锁定了她的泄密行为。她被以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判了六个月拘役,并丢了工作。她在法庭上痛哭流涕,说她只是一时嘴快,没想到会闹成这样。法官的回答是,你是法院工作人员,你明知这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对案件信息绝对保密。你在手机上随口说出的一句话,让一个本就遭受巨大创伤的未成年人再次暴露在公众的审视下,造成了二次伤害。
一、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这个法条的量刑是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主体包括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公开披露报道这些案件信息的人。如果泄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直接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量刑更重。
二、这个罪到底管什么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我帮家属们梳理清楚。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司法秩序和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些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就是为了保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泄露这些信息会严重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第二,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那个书记员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此外,公开披露、报道这些案件信息的人也可以构成此罪。
第三,客观方面表现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类型的案件。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身份信息等。那个书记员泄露了被害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和案件细节,是典型的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行为。
第四,必须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那个人泄露的信息在社交平台上大量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被害未成年人及家属带来严重伤害,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均可构成。
三、刑期到底怎么判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刑期是一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个书记员被判了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四、写给家属的话
家属们,今天讲的这个罪名,对于每一个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工作,能够接触到案件内部信息的人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警示。你因为好奇、因为想跟朋友炫耀、因为一时嘴快,把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泄露了出去。你觉得只是随口聊了几句八卦,不会有人知道是你说的。但信息一旦传出去,就会像病毒一样扩散,你不知道它会经过多少个转发、多少人议论,最终给当事人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司法机关有技术手段可以锁定信息的源头,你发出的每一条消息都有迹可循。
守住你的嘴,就是守住你的饭碗和自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一个字都不能往外说。那些信息不属于你的八卦谈资,它们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的隐私。
我是玉龙,微爱帮的创始人。我在里面待过,我见过因为泄露案件信息而丢掉公职、坐进牢房的人。请把这篇文章转发给你身边每一个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多一个人知道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代价,就可能少一次被当作谈资散播的案件细节,少一个被二次伤害的当事人,少一个因为泄密而身陷囹圄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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