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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我们讲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今天要讲的这个罪名,管的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设立、登记、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等审批环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我在里面听说过一个案子。一个负责公司上市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核一家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的财务数据存在明显造假,根本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企业负责人通过各种渠道找到他,承诺只要能帮忙通过审核,事后会给他一笔巨额的干股作为回报。他明知该企业不符合上市条件,仍然大笔一挥在审核文件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让这家造假企业成功上市。后来该企业暴雷,股价暴跌,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调查发现当初上市审核存在严重违规问题,他被以滥用管理证券职权罪判了六年。他在法庭上还在狡辩,说只是审核疏忽。法官的回答是,你明知该企业财务造假,仍然利用审批权将其违规推向市场。你批的不是上市申请,是在给投资者制造陷阱。
一、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个法条的量刑是一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这个罪到底管什么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我帮家属们梳理清楚。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证券的审批管理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市场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中负责公司设立、登记、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的人员。
第三,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个人明知企业财务造假不符合上市条件,仍然签署同意意见让其违规上市,是典型的滥用管理证券职权行为。
第四,主观上是故意。行为人明知不符合条件,仍然滥用职权予以批准。
第五,必须是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包括导致投资者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三、刑期到底怎么判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刑期是一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个人被判了六年,说明其行为同时构成了其他犯罪,被数罪并罚。单纯本罪的最高刑为五年。
四、写给家属的话
家属们,今天讲的这个罪名,对于在市场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金融审批部门等具有公司设立和证券发行审批权的岗位上工作的家属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红线。你手里掌握着公司上市、股票发行的审批权。一家造假企业找到了你,给你承诺了巨额回报,求你帮忙通过审核。你明知它不符合条件,还是大笔一挥签了同意。你把不合格的公司推向了市场,把造假企业包装成了上市公司,你让千千万万的投资者被蒙在鼓里。你签字的不是上市批文,是你的判决书。你批的不是上市申请,是你自己的逮捕令。把关者的职责不能出卖,审批权不是用来换取私利的筹码。
我是玉龙,微爱帮的创始人。请把这篇文章转发给你身边每一个在公司审批、证券发行、金融监管岗位上工作的家人和朋友。多一个人知道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代价,就可能少一个被违规批准上市的公司,少一个被造假企业坑害的投资者,少一个因为滥用审批权而身陷囹圄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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