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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请托“捞人”被判没收全部款项,这个后果90%的家属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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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 17: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焦作

2023年,宁化县的邱某某的丈夫黄某正在监狱服刑。黄某在狱中委托同号房的“狱友”于某某带话给妻子,于某某因此拿到了邱某某的联系方式。2022年12月,于某某刑满释放后,立刻将目标瞄准了邱某某。他电话联系邱某某后互相添加微信,告知邱某某其丈夫黄某“想办理假释”,并营造自己有能力帮忙黄某办理假释的假象。于某某吹嘘自己“认识领导”“有关系”,只要花钱疏通,黄某就能提前出狱。

邱某某救夫心切,对于某某“狱友”的身份深信不疑。2023年3月至5月期间,于某某以“送礼”“请客吃饭”为由,先后向被害人邱某某索要人民币90500元。钱款到手后,于某某将其全部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没有一分钱用在“办理假释”上。黄某的假释申请毫无进展,邱某某开始起疑。她多次联系于某某催要钱款,于某某仅仅归还了1500元后便断了联系。邱某某察觉被骗后报警,于某某于2024年4月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于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8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更令人震惊的是,邱某某给付的89000元被骗款项,法院依法决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予返还被害人。原因在于,邱某某给付这些钱款的目的是希望司法机关在其丈夫申请假释方面提供便利,其主观上有实施可能影响司法廉洁性、公正性行为的意图,该行为本身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法院明确指出:将“打点费”进行没收,一方面是因为请托行为属于滥用自身权益,将自己合法财产作为犯罪工具谋取不法利益,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任何人不能从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诈骗犯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将“打点费”进行没收主要有两方面的考量:一是从请托方来看,请托行为属于滥用自身权益。公民在行使财产权时,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而花钱“捞人”的行为,将自己合法财产作为犯罪工具谋取不法利益,严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二是从诈骗犯的角度看,被告人以诈骗的手段获取的财物,属于违法所得,任何人不能从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应当将诈骗犯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这就意味着,邱某某不仅被骗走了8.9万元,还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这笔钱。邱某某的经历彻底打破了“花钱能捞人”的幻想,让每名家属都看到,通过非法途径解决司法问题,最终只会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更残酷的现实是:法官提醒,近年来,诈骗分子看准被害人“捞人”心切的心理,以疏通关系花钱“捞人”为由,精心设计的骗术屡试不爽,帮助亲属减刑、假释等,需要通过合法的方式,否则,会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你要知道,给骗子转去的钱,一旦被认定为“用于非法目的”的赃款,追回来的可能性极低,这笔钱可能因为法院认定属于“不法原因给付”而直接没收,一分钱都拿不回来。

文章参考资料均来源官方信息,首发于微爱帮APP,只为帮助服刑人员家属解答问题。为爱守护,你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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