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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贿犯罪中资格刑设置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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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3 15: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来源:法制网 | 作者:罗猛

  在对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治理上,我国刑法重视惩罚的威慑性,但在处罚上,适用资格刑的情形并不多。对此,罗猛在《检察日报》上发表文章《对贪贿犯罪要注重适用资格刑财产刑》中指出:

  对贪污贿赂犯罪而言,目前资格刑设置中存在的不足有:

  第一,对单位犯罪没有明确规定适用资格刑。资格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与驱逐出境都无法对单位予以适用。但是,单位是依法批准而进行经营管理的组织,仅适用罚金刑远远不够,应该对其适用诸如停业整顿、限制、禁止从事某种业务活动、对犯罪单位通告训诫等,从而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第二,对行为人剥夺政治权利有期限限制,不足以惩戒这类犯罪。对贪污贿赂犯罪而言,有的人被剥夺一定期限的政治权利,而有的人则是被终身剥夺。剥夺政治权利中被剥夺的四项权利并没有区分情况分别适用,会出现“刑罚配置过剩”与“刑罚配置不足”的问题。

  第三,资格刑的种类不够全面,缺乏针对性。如对商业贿赂中的某些行贿者,其本身就处于非公体制中,剥夺其政治权利并没有多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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