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爱帮管理员 发表于 2025-12-4 18:33:04

当“一年刑期”遇上“生命危险”:一次紧急的监外执行

编号为(黑狱暂字第34号)的决定书,于2025年12月3日由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签发。这份文件简短,却字字沉重——它讲述了一位仅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因“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在服刑不足五个月后,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故事。一、高成斌是谁?他犯了什么罪?高成斌,男,1968年生,黑龙江双鸭山人。
2025年8月6日,他因“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被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不长:从2025年7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9日止。
如果一切如常,他将在香兰监狱服刑一年,接受惩罚与改造。但“如果”没有发生。二、“短期内有生命危险”——七个字改变了一切决定书中,最刺眼的一句话是:
“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这七个字,让一切发生了改变。“严重疾病”是前提,“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是程度。
这说明他的病情已不是“需要治疗”,而是进入了“生命倒计时”的阶段。监狱的医疗条件,或许足以应对常见病,却未必能处置急危重症。
当自由刑的执行与生命权的保障产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会向生命倾斜。于是,在服刑不到五个月后,他被批准于2025年12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三、一个敏感罪名下的“人道出口”高成斌的罪名,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这是一个基于特殊信任关系产生的犯罪,社会评价低,公众情绪强。那么问题来了:一个犯下如此罪行的罪犯,凭什么能“出来”?这正是法律制度的理性与温度所在:监外执行,不是对罪行的原谅,而是对生命的保障。
它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刑罚的执行,不能以牺牲基本人权为代价。无论一个人犯了什么罪,当他面临紧迫的生命危险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是一项基本人权。
批准监外执行,不是免除惩罚,而是换一种方式、在必要医疗条件下继续服刑。四、为什么程序依然严格?与刑期长短、罪名轻重无关,所有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核都极为严格:
[*]医学门槛极高:必须由指定医院出具证明,确认疾病“严重”且“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社会风险评估:必须认定其出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执行监督不放松:他仍处于刑期内,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定期报告。一旦病情稳定或违规,将立即收监。
这并非“一放了之”,而是“带病监管”。五、给家属的启示:当短刑期遇上重疾病这个案例给所有服刑人员家属提供了一个特殊的视角:
[*]刑期短,不意味着“熬一熬就过去”
健康问题不分刑期长短。如有严重疾病,应及时向监狱反映,启动鉴定程序。
[*]罪名敏感,不影响基本权利的保障
法律面前,生命健康权是平等的。不要因亲人罪名敏感而不敢主张合法权利。
[*]监外执行≠自由
它是在严密监督下的医疗性执行,约束仍在,责任仍在。
[*]关键在证据
所有医疗诊断、病历、专家意见,都是申请的核心依据。务必保存完整,及时提交。
六、写在最后:在惩罚与救赎之间,生命是底线高成斌的案例,或许比长刑期罪犯的减刑,更触动我们思考:当一个人的自由被剥夺,健康又濒临崩溃,社会该如何对待他?法律给出的答案是:
惩罚,但保障生命;监禁,但允许救治。这不是软弱,而是文明。
一个社会的法治温度,恰恰体现在它对最弱势者(即便是罪犯) 的基本权利保障上。对于高成斌而言,走出监狱不是刑罚的结束,而是一场与病魔赛跑的开始。
他将在病榻与刑期的双重约束下,走完他的法律历程。刑罚有尺度,生命无价。
执行可调整,底线不逾越。本文基于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黑狱暂字第34号)决定书进行解读,旨在帮助理解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
愿每一个生命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愿每一次执法都闪耀人性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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